国家对小微企业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
什么样的公司被视为“小型和微型”公司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相关税收政策,对小型低利润企业享受优惠减税政策的公司必须满足三个条件:小型企业,应税收入低于特定标准(即,低利润),并属于国家无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
小型企业的相关指标《企业所得税法》中提到的“小型企业”,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中小型企业分类标准”规定的小型企业和财政部于2011年6月标准是不同的。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2条规定的享受税收优惠的小企业的标准是:工业企业,雇员人数不超过100人,总资产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总资产不超过1000万元。超过这两个标准的企业不能享受此税收优惠。同时,要注意所得税预付和结算中“两个指标”的区别:
●简化了预付期间“两个指标”的计算:为便于年中享受优惠待遇的小微企业优先缴纳企业所得税,简化了上述两个标准的计算作为“雇员人数”计算每年的平均雇员数,“总资产”是根据公司在年初和年末的平均资产计算的。
●汇款时对“两个指标”的加权计算: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收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在结清和结算所得税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财税〔2009〕69号)。)根据第七条,雇员人数是根据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雇员人数与企业派遣的雇员人数之和计算得出的;雇员人数和总资产的指标是根据企业全年的月平均数确定的。: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年度月平均值=全年月平均值的总和÷12。对于年中开业或终止的业务活动,将实际营业期用作税金上述相关指标每年确定一次。
低利润标准意味着微不足道,与此同时,此处提到的“利润”不是指公司利润,而是税后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即扣除后的纳税年度的总收入。应纳税所得额,免税收入,各种扣除额和上年亏损后的余额可以弥补。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三十万元的纳税人为“微利”。
行业的性质和类别应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版)》中定义的鼓励,限制和淘汰的产业来确定,以确定该小企业是否属于国家非限制和非限制性国家。禁止的行业。
对于行业分类,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实施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新国家标准的通知(GB / T4754-2002)的规定,制造业,电力,天然气以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等企业是工业企业;此外,建筑业,住宿业,饮食业,租赁业和服务业均属于其他企业。
根据《财税[2009] 69号文件》第8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中小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不能享受优惠的小型微型企业。小利润企业第650条),经批准收取企业所得税的小型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不符合将企业所得税减免20%的税率和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