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3年1月1日起,企业可以按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规定的税率或标准扣除企业为全体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
依据:国税发[2003] 45号
因此,税前支出在规定的范围内,并且无需支付任何税款
如果有多余,将在税后缴纳税款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财税[2009] 27号
各省,自治区,中央直辖市以及计划分开的城市的财政部门(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及其实施规定,现将有关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以下事项:
自2008年1月1日起,公司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向公司在职或受雇的所有雇员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不得超过雇员的工资总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5%以内的部分;超出部分不得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09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