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条件的小型盈利企业将被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关于扩大扩大对小微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 :截至2019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小规模盈利企业,无论是采用应纳税所得额还是低于50万元人民币(含50万元人民币,下同)的审计收取方式或批准的收取方式,均可享受财税〔2017〕43号规定,其收入减至应纳税所得额的50%,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半税制"")。
前款所称合格的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2条或财税[2017] 43号文件规定的条件的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符合要求的小型盈利企业将被减免20%的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优惠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 117号):201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015年年度回应小企业的应税所得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其所得减为应税所得的50%,企业所得税按20%的税率缴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优惠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 34号):201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2016年年度回应小企业的应税所得不超过十万元(含十万元)的,其所得减为应纳税所得额的50%,企业所得税按20%的税率缴纳。
小型和低利润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判决标准
合格的小型获利企业是指在该国从事非限制性和禁止性行业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一百人,资产总额不超过三千万元;
(二)其他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八十人,总资产不超过一千万元。
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企业每个纳税年度的总收入,扣除非应纳税所得额,免税收入,各种扣除额和上年可以弥补的亏损余额后的余额。
在小型低利润企业的情况下,“雇员”是根据当年的平均雇员数计算的,“总资产”是根据企业在开始和结束时的平均资产计算的的一年。想了解更多有关如何看待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