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业务宣传费是指尚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支出,包括宣传材料和业务宣传材料的分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促进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 72号),明确了化妆品制造业,医药制造业,饮料制造业和烟草业。扣除标准。这三种广告和宣传费的比例对行业的销售收入具有重要的正面影响。首先,将广告费和业务推广费的扣除标准分为三个文件
广告费和业务推广费的扣除标准为三个文件:15%,30%,不扣除。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4条规定:企业产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企业促销费用,不得超过企业销售(企业)收入的15%。除非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否则为当年。允许扣除部分;超出部分可以在下一个纳税年度结转。
2.财税[2009] 72号文件补充说,化妆品制造业,医药制造业和饮料制造业(不含酒精制造业)的广告和业务推广支出不得超过销售(业务)收入的30%的一年。允许扣除;超出部分可以在下一个纳税年度结转。
3.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烟草公司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促销费用。
二,广告和业务推广费用的减免条件
广告费用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广告是通过由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
2.费用已实际支付,并已获得相应的发票;
3.通过某些媒体传播。
对于采用特许经营模式的饮料公司的税收减免,该文件阐明,对于采用特许经营模式的饮料制造商,饮料品牌用户不得超过年销售(业务)收入的30%。业务推广费用可以从企业中扣除,也可以部分或全部收取给饮料品牌持有人或经营方。饮料品牌持有人或经营方将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销售费用。当饮料品牌持有人或经营方计算出企业广告费和业务促销费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以将饮料品牌用户从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促销费中扣除。饮料企业专营权是指饮料品牌所有人或经营方授权许可人在指定区域内生产和销售成品的费用,由双方共同承担品牌产品的广告费和业务推广费用。收集品牌所有者或管理层假设的业务模型。但是,该文件规定无酒精饮料制造商,例如目前的低酒精饮料,具有啤酒和饮料之间的味道。
三,
财税[2009] 72号文件实施期间的广告费和业务推广费,实施期限为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即本公告发布之日。凭证和执行开始日期不同,要求从2008年1月1日开始执行。凭证的发布已结算,纳税人无法在结算和执行时执行该文件。只能在结算和付款期之后按。规定重新计算2008年的税款。根据《税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可以在三年内,由于纳税机关的责任,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不缴纳或者少缴纳。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必须纳税,但不得收取滞纳金。纳税人因财税[2009] 72号文件的规定涉嫌多缴税款的,纳税人可以依照规定,要求税务机关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在纳税期间增加银行存款利息。同期如果纳税人参与了增税,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缴税,但不得收取滞纳金。
第四,必须严格区分广告和赞助费用
广告费用与赞助费用扣除政策不同。允许符合条件的广告费用
商业推广费与广告费相同。公司扩大影响力和推广自己的产品是促销费用。与广告费不同,它不需要由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也不需要通过某些媒体进行传播。对于实际支付的促销费用,例如公司本身发行的产品和公司介绍的宣传册,必须获得相应的发票。财政局和国家税务总局对行业广告费和业务促销费的税前减免政策主要是用于化妆品制造,药品生产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精生产)的广告费用和业务促销费用。 )。支出的特殊规定:不超过当年销售(业务)收入的30%,允许扣除,超出部分可以结转并在下一个纳税年度扣除。普通企业本年度发生的企业宣传费,应当符合《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宣传费,不得超过其销售收入。除非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否则为当年(当年营业收入的15%部分可以抵扣;超额部分可以在下一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可以根据上述标准进行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