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转让协议生效后,应当确认企业股权收益的转让,股权变更程序完成。股权转让收入从取得股权发生的成本中扣除,为股权转让收益。“计算股权转让收入时,企业不得按照股权分配额扣除被投资公司的未分配利润和股东的其他未分配利润。”
也就是说,如果B在C的初始投资为人民币1000万元,并且由于投资收益而使净资产高于实收资本,那么B会将其持有的45%的股权转让给A,并且年底需要结算。缴纳企业所得税(540-1000×45%)×20%= 18万元。
当然,企业所得税应在年底结算。如果B可以计算当年的更多支出,或者如果前几年有损失需要补偿,则也可以避免该所得税。
资产收购业务所得税处理总规定
(1)转让企业的所得税待遇。
资产收购,对于转让企业而言,其实质等同于将所收购的资产转让给受让人企业并获得经济利益。这里的经济利益包括货币资产和非货币资产。因此,转让企业的所得税处理主要涉及是否确认所收购资产的转让损益以及如何确定非货币性资产收购的计税依据。一般而言,转让企业应确认所购资产的转让损益,并根据所得税的等价理论,以公允价值确定以损益为基础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的计税基础。值。
(2)受让人公司涉及的所得税问题。
对于受让人公司而言,资产购置实质上等于支付一定的对价以购买转让公司以获取资产,从而获得对转让公司的运营控制权。由于支付的对价可能涉及非货币性资产,因此对被转让企业的所得税处理主要涉及对价中包含的非货币性资产是否应当确认转让收入或损失,以及如何确定购入资产的计税基础。 。。受让企业使用非货币性资产作为对价。一般而言,这相当于受让人企业转让非货币资产并用转让中获得的经济利益购买所购资产。
资产收购业务所得税处理的特殊规定
1.处理收购资产转让的收益或损失。资产收购符合特殊加工条件的,转让企业可以根据税法暂时不确认所收购资产的全部转让损益,但应当确认与资产转让损益相对应的非股权支付。 。具体计算公式为:与资产转让损益相对应的非股权支付=(转让资产公允价值-转让资产税基)×(非股权支付额÷转让资产公允价值)。
2.确认用于获取被转让企业股权的税基。在满足特殊加工条件的情况下,由于转让企业暂时无法确认购置资产的全部转让利得或损失,根据所得税的等价理论,转让企业取得企业所有者权益的计税依据。被转让企业应以被转让资产为基础确定原始税基,但不以公允价值计量。在不涉及非股权支付的情况下,转让企业应当以被转让资产的原始税基加上转让过程中应缴纳的有关税费的基础,确定被转让企业权益的税基。对于非股权支付,由于转让企业已经确认了相应的非股权支付利得或损失,根据所得税的等价理论,在确定企业的税基时应考虑已确认的转让收入或损失。受让人的权益。在这方面,作者总结了两种具体的确定方法。
第一种方法是逐步确定方法。也就是说,首先确定转让公司获得所有经济利益的计税依据,然后确定转让公司股权的计税依据。其中,获得全部经济利益的计税依据=取得资产的原始计税依据+转让环节应缴纳的相关税费+资产转让损益所对应的非股权支付。这里的所有经济利益包括受让人的股权和非盈利组织股权支付分为两部分。由于在资产收购中确认了与非权益支付相对应的被收购资产的取得损益,因此,非权益支付的计税基础为公允价值。这样,根据上述公式,可以调换受让人股权的税基。第二种方法是使用分解理论确定股权的税基。我们可以将转让企业的收购资产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交换受让人的权益;另一部分用于交换受让人的权益。另一部分用于转让,并获得非股权支付。由于在资产收购时尚未确认与被转让企业权益对应的资产转让利得或损失,因此被转让企业权益的计税基础只能根据该部分的原始税基确定。资产。
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方法:
财税[2009] 59号规定,股权收购是指为实现受控交易而购买另一家公司(以下简称为被收购公司)的股权的公司(以下简称为收购公司)。被收购公司。也就是说,它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应用指南中的控股合并。
股权收购是由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即收购被投资单位的股权以形成对子公司的投资;如果股权收购构成了对合资企业或联营企业的投资,则不是股权收购。
1.股权收购的一般税收处理
财税[2009] 59号规定,对公司股权的收购应按以下方式处理:
1.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或资产转让的损益。
2.收购方收购股权或资产的税基应按公允价值确定。
3.被收购企业的有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应保持不变。
实际上,被收购方出售一项资产,而出售的损益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购买方以购买资产为基础,以购买价(公允价值)为基础计算资产;长期股权投资是股东之间的交易,与被收购公司无关。自然,被收购公司的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股权收购的一般税收处理很简单,与其他资产出售没有区别。
第二,股权收购的特殊税收待遇
1.特殊重组条件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并不旨在减少,免除或推迟纳税。
(2)股权收购,由收购公司购买的股权不少于被收购公司总股权的75%。
(3)重组资产的原始实质性业务活动在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得更改。
(4)收购公司在股权收购时支付的股本金额不少于其交易付款总额的85%
(5)在企业重组期间获得股权支付的原始主要股东,不得在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转让所收购的股权。
财税〔2009〕59号第2条规定:本通知所称股权支付,是指当事人在企业重组中购买和交换资产,以企业或企业的股权或股份所支付的对价。控股公司付款方式。然后有两种股权支付情况:
(1)。用企业的股本支付是发行额外的股份。
(2)。用其控股公司的股权支付。
必须知道的是:
(一)《企业改制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通知》第二条所称控股企业,是指由本企业直接持有股份的企业。也就是说,将替换子公司的权益,而不是母公司的权益。
(2)《企业重组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20条第(5)款规定的原始主要股东是指转让企业或被收购公司的原始控股20%。上述股权的股东。
2.特殊重组所得税处理
股权收购方可以选择处理以下规定:
1.被收购公司股东获取被收购公司股权的税基应以被收购股权的原始税基为基础。
2.被收购企业获取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依据,以被收购股权的原始计税基础为基础。
3.被收购企业和被收购企业的原始资产和负债的税基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4.根据本条第(1)款至第(5)项的规定,如果重组交易的当事方未确认交易中用于股权支付的相关资产的转移盈亏,则其非-股本支付仍应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的损益,并调整相应资产的税基。
对应于资产转让损益的非股权支付=(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转让资产的应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额÷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
但是,税法中提到的损失概念不是公司财务报表中反映的损失金额,而是公司财务报表中的损失金额,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与税法有关。企业何时补所得税以弥补损失有七个方面。
1.弥补损失的期限为五年
税法规定,如果纳税人每年亏损,则可以使用下一个纳税年度的收入来弥补;下一个纳税年度的收入不足以补足的,可以逐年续签,但续签期限不得超过五年。
如果外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享受定期减税,则获利年度是指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获得利润的第一个纳税年度。企业在经营初期发生亏损的,可以按照税法的规定逐年结转赔偿额,以纳税年度为起始日。
其次,企业可以自行弥补损失,而无需税务部门的批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税前亏损补偿管理办法》(国税发〔1997〕189号)的通知,企业使用在接下来的几年中实现的利润以弥补亏损,需要由税务机关审查以弥补。2004年以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取消和分散管理的后续管理办法》(国税发〔2004〕082号)在取消审计项目后取消了本审计规定。 ,纳税人在进行纳税申报(包括预付款申报和年度申报)时,可以计算并弥补前一年的损失。尽管取消了审计,但税务机关将重点加强检查,监督和管理。
3.税收可以用来直接弥补损失
《内资企业所得税法》(国税发〔2004〕082号)规定,纳税人在备案时可以按照上年的条件计算和弥补上一年的损失。纳税申报表(包括预付款和年度申报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按照税法规定预缴季度企业所得税时,应首先弥补企业上年的亏损,弥补后的余额对于亏损,他们应按适用的税率预缴季度公司所得税。
第四,企业可以在重组后继续弥补损失
为了鼓励某些企业进行重组和重组,税收政策可以弥补重组后符合规定条件的某些企业的原始亏损。
关于内资企业的所得税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与分立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9号)规定。当免税合并由税务机关审核并确认后,将合并企业合并前的全部企业所得税由合并企业承担。前一年的亏损未超过法定赔偿期限的,合并企业可以按照规定继续弥补与合并后一年实现的资产相关的收入。根据以下公式计算:可以在纳税年度弥补合并企业亏损的收入金额=在纳税年度未弥补亏损之前的合并企业的收入金额×(公平合并企业净资产的价值/合并后合并企业的所有净资产)公允价值)。
文件还规定,在免税企业分拆中,与分拆企业的分离资产相对应的税收事项应由分拆企业在接受税务机关批准后继承。已经审查并确认了它们。不超过法定赔偿期的分立企业的损失,可以按照分立资产在全部资产中的比例分配,接受分立资产的分立企业应当继续弥补损失。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股权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60号)规定,境外投资者应当在境外取得境内企业股东的股权。按照有关规定或认购境内企业增资将内资企业转变为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在变更后的企业中所占比例超过25%的,可以按照适用于该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法律,法规缴纳各种税款。对于变更成立前企业累计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变更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继续弥补税法规定的损失补偿期的剩余年限。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部,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的所得税处理暂行规定”。国税发〔1997〕071号)规定,在企业合并中,全部合并。如果法律规定仍然是外商投资企业,则在规定的损失赔偿期的剩余期限内,合并前未由企业补偿的经营损失可以继续由合并后的企业逐年补偿。根据税法。合并企业在不同税率的地区设有营业机构,或者生产经营活动均采用不同税率或者不同时期的定期减免税的,应当按照规定计算相应的收入。合并前企业的上述经营亏损,应当与合并前企业按相同的税收收入予以弥补。
文件规定,无论企业是如何分割的,如果不需要进行清算程序,则已拆分企业的股东仍将全部或部分地作为拆分后的股东企业,分拆后企业的信用和债务应分立后,企业应当继承规定的程序和分立协议的协议。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分立后的企业仍然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应当按照分立协议的约定,赔偿分立前未弥补的业务损失。在税法规定的损失赔偿期间的剩余期间内,分割的企业可以逐年连续地分摊各企业的份额。对于有股权重组的企业,依法仍然是外商投资企业,或者仍然适用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税法,法规的,可以补偿股权重组前尚未弥补的经营损失。税法中剩余的损失年限年内继续补编。如果一家企业转让另一家企业的部分或全部资产(包括商誉,业务运营和清算资产),或者既不影响转让方和受让人的企业连续性,则资产转让和受让人的资产转让前后发生的经营损失,在弥补税法规定的损失期间内,每年予以赔偿。
五,征税成员公司可以互相弥补,但海外损失不能由国内公司弥补
根据内资企业所得税法,税法规定,会员公司在总部集中清算年度发生的亏损应在年度汇总清算中由总部抵销。 ,并可能会被税法所抵销。企业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得用于弥补亏损。
对于外国企业合并申报和缴纳所得税,如果涉案的商业组织应按不同税率征税,则应合理地分别计算各商业组织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按不同的税率缴纳所得税。如果每个营业性机构都有损益,并且在冲减损益后仍然有利润,则应按适用于获利营业性机构的税率缴纳税款。亏损的事业单位,应当用以后年度的利润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仍然有利润的,应当按照营业所适用的税率纳税;适用于企业组织的税率应纳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52号)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应当集体或联合申报。中国每个分支机构或企业组织的企业所得税当时,一些机构蒙受损失时,应首先使用税率相同的机构的利润进行补偿;如果没有来自税率相同的机构的利润,则可以用与亏损机构相近的税率的机构的利润来抵销。
税法规定,企业的海外业务的损益可以互相弥补,但企业的国内外公司之间的损益不能互相弥补。
6.税务机关补充的收入金额无法弥补损失
《内资企业所得税法》(国税发〔2006〕56号)规定,应补充的应纳税所得额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年度。按照税法的规定,但以前年度损失不得作为计算公益和救济捐赠税前扣除额的基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误报损失的税收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02号)规定,经税务机关审查并减少超额申报的年度亏损后,企业将在当年实现利润如果是有利可图的年份,则应根据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所得税,或者应计算正常的减税或免税期。如果应纳税所得额导致实际少缴税款,应计算并返还少缴的税款;如果延误了获利年度和免税期,则重新计算获利年度和免税期。
7.因虚假举报而蒙受损失的企业应受到惩罚
企业的虚报损失是指企业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中申报的损失额大于根据税收法规计算的损失额。国内外公司所得税政策均规定,如果公司故意错报损失并造成当年或相关年度应缴税款未付或少付,将被视为逃税;公司将依法或在亏损年度内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权利。尚不造成当年或者相关年度应纳税额的少缴或者少缴的,依照规定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