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免税农产品的销售属于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则必须将其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企业所得税偏好记录表”,加盖公章和法律人章同时,需要准备以下材料进行记录:
1.在有效期内(从事远洋捕捞业务的)远洋渔业企业的资格证书;
2.作物新品种选择证书(作物新品种选择证书);
3.与农民(具有“公司+农民”业务模式的企业)签订的委托农业合同;
4.与家庭承包商的内部合同合同(国有农场实施内部家庭合同管理);
5.农产品初始加工项目和过程描述(两个或多个子项目描述);
6.如果您同时从事采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则每年分别计算减税和免税项目收入的计算过程和相关书籍,其基础和期内合理成本分配标准;
7.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
的提交时间是在年终最终结算之前提交。详见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76号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