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所得税法不允许对坏账准备进行税前扣除。
对于您的冲销,没有批准税务机关对财产损失的税前扣除,
无法在税前扣除,也就是说,它需要进行税收调整。
坏账准备不允许扣除税前费用,因此必须全额扣除。如果发生坏账,请向税务机关报告,以进行批准和扣除。坏账是指公司无法收回或收回可能性极低的应收款。坏账导致的损失称为坏账损失。
财务结算和付款是指纳税人在指定时期内按照每月或每季度按税法,法规,规定和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计算全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所得额预缴所得税金额,确定当年应纳税额或可退还税额,并填写年度公司所得税申报表,与主管税务机关处理年度公司所得税申报表,提供税务机关要求的相关信息并结算年度企业所得税法。
所有拥有健全的财务会计系统,清楚的帐目,完整的成本数据,收入凭证和费用凭证,标准化的会计处理和应纳税所得额准确计算的企业,以及被税务机关确定为适合税收审计应在年底进行进行所得税的结算和支付。
最终结算的关键:确认收入。新税法在收入确认中引入了公允价值的概念。扣除费用。新税法在扣除费用时引入了合理性和相关性原则。税收调整。会计制度与税法之间存在差异。会计报表中列出的利润总额是按照会计制度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不等于利润总额,而是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调整。
帐户准备工作通常在月底进行,但是税法不承认该准备工作,因此所得税必须增加所有这部分。
会计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规定:如果有客观证据表明应收款已减值,则确认减值损失并计提坏账准备。应偿还债务。提取坏账后,可以将其转回。
税法规定:企业产生的坏账通常应根据实际发生额扣除。但是,经税务机关批准,也可以提取坏账准备。计提坏账准备的纳税人有坏账损失的,应当冲销坏账准备。超过坏账准备提取额的实际坏账损失,可以在当期直接扣除。
结论:由于财政和税收待遇的不同,企业提供的坏账准备形成了“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根据《企业所得税会计准则第18号》,使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律已计提或转回的坏账准备。{示例} 2007年一个企业的应收帐款余额为200万元,呆账准备金为10万元。2008年,发生呆账12万元,上期收回呆账3万元,2008年末应收账款余额220万元,计提坏账准备5.5万元。2009年发生呆账15万元,2009年末应收账款余额260万元,计提坏账准备13万元。假设公司已于年末计提坏账准备,则其所有坏账损失均已由税务部门批准;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0%,年会计利润为500万元,无其他调整项目,税法允许计提坏账准备的比例5‰。预计在未来三年内可以扣除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
(1)年末计提坏账准备
(2)在年底计算所得税
应收账款账面价值= 200-10 = 190(万元)
应收帐款的税基= 200-200×5‰= 199(万元)
的累计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199-190 = 9(万元)
期末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9×30%= 2.7(万元)
应付所得税=(500 + 10-1)×30%= 152.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