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税法规定,企业使用自产和委托加工的产品以及购买的商品,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证券进行捐赠,应当按照公允价值分为两次销售和捐赠。该业务受到所得税待遇,即税法规定,将在国外捐赠资产的企业视为销售,并计算营业额税和所得税。捐赠产生的费用除税前不可扣除,但根据应税收入的一定百分比符合税法要求的公益救济捐赠除外。
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并且商品,财产和劳务用于捐赠,偿还债务,赞助,筹款,广告,样品,除非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另有规定,否则将职工福利或利润分配的目的视为货物销售,财产转让或提供劳务。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是根据纳税年度计算的,并且是资产负债表日期。
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应自行处理自己生产,委托加工或作为礼物赠与他人的商品。纳税义务发生在货物转移和使用之日。销售按以下顺序确定,就好像确定了销售税价格:(1)由纳税人当月同类商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由纳税人最近一个时期的同类商品平均销售价格确定的; (3)由组成的应税价格决定。组件应税价格的公式为:组件应税价格=成本×(1 +成本保证金)。
消费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4条规定:“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在销售时征税,纳税人为其生产和使用的应税消费品。自用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没有税;在其他地区使用时,转移使用时要交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在其他地方使用”是指使用纳税人生产非应税消费品以及在建项目,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应税消费品的礼物,赞助,募捐,广告,样品,员工福利和激励措施。税收责任发生在实物转让和使用之日。
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房地产的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的转让,以及单位对他人的不动产免费捐赠,应视为房地产销售。纳税义务发生在不动产或使用权转让之日。
企业捐赠对象的税收处理方法如下:
(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9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企业年度公益金中12%以内的部分公益捐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 160号)规定,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准则的规定计算的金额。大于零的系统。根据新会计准则,总利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和附加-营业支出-行政支出-金融支出-资产减值损失+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或损失变动减少)+投资收益(或更少的投资损失)+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如果企业的捐赠前会计利润为200万元,捐赠60万元(记入“营业外支出”帐户),捐赠后会计利润为140万元,可抵扣金额16.8万元,应纳税所得额金额(假设无调整项)为132.20万元。如果捐赠前的会计利润为80万元,捐赠100万元后的利润为亏损20万元,则不能满足“金额大于零”的条件,捐赠额不能在企业收益前扣除。税,应该是80万元(假设没有调整项目)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形成的账面亏损20万元不能用来弥补亏损。
(2)捐赠时,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接附属组织批准,或者经国家财政部联合审核税务总局,民政部,直辖市,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民政部门确认将予以公告,并有资格对慈善捐赠进行税前扣除的慈善社会组织作出捐赠,且当年利润总额中12%以内的部分可以扣除。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目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布《 2012年度有资格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财税[2013] ]第10号)发布了148个公益社会团体的列表。对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分开的城市发布的清单,需要在当地查询。
(3)在捐赠时,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慈善群众组织的慈善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财税[ [2009]第124号),在管理水平上,应当使用财政部或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捐赠票据或者“非税收入一般贡献函”收据,并盖章“的印章。
(4)《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 104号) )规定向汶川和玉树灾区捐款可以全额扣除。目前尚无向雅安灾区捐款的全部捐款。
(5)《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企业进行非货币资产交换,商品,财产和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筹款,广告和样品出于雇员福利和利润分配等目的,除非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另有规定,否则应视为商品销售,财产转让和提供劳务。第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述的非货币性企业所得,应当按照其公允价值确定。前款所称公允价值,是指根据市场价格确定的公允价值。
(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归因于资产所有权的外部捐赠已更改但未在内部处置的资产应视为销售,以根据需要确定收入。捐赠资产属于企业的自制资产的,销售收入按照企业同期同类资产的对外销售价格确定;属于外包的资产可以按购买价确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9条及相关文件规定了扣除额。关键是实物捐赠的衡量。捐赠支出是否按产品成本或公允价值或市场价格计量?本文试图通过案例进行分析。2011年底,企业通过当地民政部门向受灾地区捐赠了2000多种产品,费用为100万元。市场价格为150万元(不含税)。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7%,城市建设税和教育附加费为7%。征收3%,缴纳增值税25.5万元,缴纳城市建设税1.785亿元,额外缴纳教育费76.5万元,并确认捐赠支出100 + 25.5 + 1.785 + 0.765 = 128.05(万元) 。民政部门发布的公益捐赠票据上注明的捐赠金额为人民币178.5万元(150 + 25.5 + 1.785 + 0.765)。纳税人在2011年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清算和缴纳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确定的会计利润总额为1200万元,扣除税项前公益捐赠的上限为1200×12%。遵守税法= 144(万元),则企业按12.85万元扣除。企业财务人员的咨询在实物捐赠问题上,企业和税务机关的做法常常不一致,很容易进入两种不同的误解。企业认为,根据实际支出额与捐赠额度的比较,如果不超过捐赠额度,将直接按128.5万元扣除。税务机关认为,按照税法的规定,纳税人实物捐赠时,实际上包括两种经济业务,一种被视为销售产品,另一种是捐赠。因此,企业应根据产品的公允价值,即市场价值,确认产品的销售收入,并确认产品的销售成本。同时,由于产品成本已通过营业外支出核算确认,因此无需重复支出并直接增加销售收入。因此,要求企业增加应纳税所得额150万元,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从会计角度来看,公司使用自己的产品进行捐赠,没有销售行为,也不符合销售建立的标志。更重要的是,公司不会因为使用自己的产品进行捐赠而增加现金流量,也不会增加公司的营业利润。因此,将不处理该帐户进行销售,而是将按成本进行转移。也就是说,会计遵循审慎的原则,直接将两个经济业务转换为一个经济业务。从税法的角度来看,《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将交换非货币性资产,并使用商品,财产和劳力进行捐赠,偿还债务,赞助,筹集资金。 ,广告,样品,除非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另有规定,否则职工福利,利润分配和其他目的应当视为货物销售,财产转让或提供劳务。因此,捐赠的商品必须视为销售商品,并且必须确认收入。同时,《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五条规定:企业使用或出售存货,按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应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然后,企业在确认商品销售收入时,应按照收支相抵的原则确认商品的销售成本。《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企业在年度利润总额的12%以内的公益性捐赠。供企业使用的产品捐赠是一项实际支出,没有收到任何形式的收入。捐赠支出可以在一定范围内扣除。在税收方面,企业有两种经济运作方式:一种是销售产品,另一种是捐赠。企业应当一次确认认定的销售收入,一次结转销售成本,并确认营业外支出。在此情况下,确认销售收入150万元,结转销售成本100万元。捐赠支出的确认:由于收入是在税法中确认的,因此在确认捐赠支出时,也应根据收入金额进行确认,即产品的售价为150万元,而不是产品的成本。产品100万元;28.05万元,合计178.05万元。还可以理解,公司先销售产品,然后捐赠现金150万元。当然,如果民政部门发行的票据金额为128.5万元,那么税法只能根据票据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