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63号总统令):
(1)商品销售收入;
(2)提供劳务的收入;
(3)财产转让所得;
(4)股利,股息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
(5)利息收入;
(6)租金收入;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8)接受捐赠收入;
(9)其他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12号法令):
第21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8款所指的捐赠收入,是指企业从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免费获得的货币性和非货币性资产。接受捐赠收入,并根据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接受固定资产时:
借款:固定资产
贷款:将转移的资产的价值-接受捐赠的非货币资产的价值
固定资产折旧:
与购买的固定资产相同
年终结转企业所得税:
借入:将要转移的资产的价值-接受捐赠的非货币资产的价值
贷款:应付税款-应缴企业所得税
贷款:资本准备金接受非现金资产准备金的捐赠
处置固定资产时:
与所购买的固定资产相同,但有一个附加条目:
借款:资本储备-接受非现金资产储备的捐赠
贷款: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具体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制度》及有关会计准则执行问题的批复的通知》(财会[2003] 29号) )—摘录如下:
上述“税法确定的捐赠资产的接受价值”是指捐赠企业接受捐赠并应计的非货币性资产的价值,该价值是根据有关证据等确定的。应税收入中进项税额不包括捐赠企业应缴纳的应交纳的税费,应按照会计制度和相关标准计入捐赠资产成本;如果捐赠的资产是货币资产,则是指实际收到的量。“按照会计制度和相关准则确定的捐赠资产的接受价值”是指按照会计制度和相关准则列入捐赠资产的成本,包括已收非货币性资产的价值(不包括可抵扣部分)。增值税进项税)和相关税费,由于捐赠资产而构成捐赠资产的额外费用;如果捐赠的资产是货币资产,则是指实际收到的金额。这里的货币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货币资产以外的资产均为非货币资产。
(1)捐赠资产的会计处理
根据税法确定接受捐赠资产的企业应通过“待转移资产的价值”帐户进行核算。企业应在“待转移资产的价值”科目下设立两个详细的科目:“接受的货币资产的价值”和“接受的非货币资产的价值”。
企业获得的货币性资产的捐赠,应根据实际获得的金额,记入“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并记入“待转资产价值”科目。接受捐赠的资产价值”;企业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应当按照会计制度和有关准则确定,并从“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借项中确定。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根据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根据捐赠物确定的捐赠资产账面价值,借记“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税法,贷款记下“转移的资产的价值-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的价值”,以企业接受捐赠的应付或应付金额为准,以“银行存款”,“应纳税额”为准。资产。
(2)税项调整及相关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1.税收调整额的计算
企业应将收到的捐赠资产的价值加进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以当期利润总额或税法确定的账面价值为基础,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法律或现行税务机关审查并确认当期应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价值中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2.与应付所得税的计算和当期所得税费用的确认有关的会计处理
在计算当期应付所得税和所得税费用时,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1)如果按照税法确定的捐赠资产的接受价值全部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则企业应当按照已记录在“待转移资产价值”帐户中的帐面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