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 77号)纳税人接受捐赠的有形资产,不包括在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中。企业出售资产或清算时,出售价格或清算价格低于捐赠时的实际价格,应纳税所得额或清算收入应计入捐赠时的实际价格。如果出售或清算价格高于捐赠金额真实
《企业所得税法》第9条及相关文件规定了扣除额。关键是实物捐赠的衡量。捐赠支出是否按产品成本或公允价值或市场价格计量?本文试图通过案例进行分析。2011年底,企业通过当地民政部门向受灾地区捐赠了2000多种产品,费用为100万元。市场价格为150万元(不含税)。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7%,城市建设税和教育附加费为7%。征收3%,缴纳增值税25.5万元,缴纳城市建设税1.785亿元,额外缴纳教育费76.5万元,并确认捐赠支出100 + 25.5 + 1.785 + 0.765 = 128.05(万元) 。民政部门发布的公益捐赠票据上注明的捐赠金额为人民币178.5万元(150 + 25.5 + 1.785 + 0.765)。纳税人在2011年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清算和缴纳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确定的会计利润总额为1200万元,扣除税项前公益捐赠的上限为1200×12%。遵守税法= 144(万元),则企业按12.85万元扣除。企业财务人员的咨询在实物捐赠问题上,企业和税务机关的做法常常不一致,很容易进入两种不同的误解。企业认为,根据实际支出额与捐赠额度的比较,如果不超过捐赠额度,将直接按128.5万元扣除。税务机关认为,按照税法的规定,纳税人实物捐赠时,实际上包括两种经济业务,一种被视为销售产品,另一种是捐赠。因此,企业应根据产品的公允价值,即市场价值,确认产品的销售收入,并确认产品的销售成本。同时,由于产品成本已通过营业外支出核算确认,因此无需重复支出并直接增加销售收入。因此,要求企业增加应纳税所得额150万元,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从会计角度来看,公司使用自己的产品进行捐赠,没有销售行为,也不符合销售建立的标志。更重要的是,公司不会因为使用自己的产品进行捐赠而增加现金流量,也不会增加公司的营业利润。因此,将不处理该帐户进行销售,而是将按成本进行转移。也就是说,会计遵循审慎的原则,直接将两个经济业务转换为一个经济业务。从税法的角度来看,《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将交换非货币性资产,并使用商品,财产和劳力进行捐赠,偿还债务,赞助,筹集资金。 ,广告,样品,除非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另有规定,否则职工福利,利润分配和其他目的应当视为货物销售,财产转让或提供劳务。因此,捐赠的商品必须视为销售商品,并且必须确认收入。同时,《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五条规定:企业使用或出售存货,按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应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然后,企业在确认商品销售收入时,应按照收支相抵的原则确认商品的销售成本。《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企业在年度利润总额的12%以内的公益性捐赠。供企业使用的产品捐赠是一项实际支出,没有收到任何形式的收入。捐赠支出可以在一定范围内扣除。在税收方面,企业有两种经济运作方式:一种是销售产品,另一种是捐赠。企业应当一次确认认定的销售收入,一次结转销售成本,并确认营业外支出。在此情况下,确认销售收入150万元,结转销售成本100万元。捐赠支出的确认:由于收入是在税法中确认的,因此在确认捐赠支出时,也应根据收入金额进行确认,即产品的售价为150万元,而不是产品的成本。产品100万元;28.05万元,合计178.05万元。还可以理解,公司先销售产品,然后捐赠现金150万元。当然,如果民政部门发行的票据金额为128.5万元,那么税法只能根据票据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