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纳税所得额是利润乘以25%,然后再乘以40%,即减少后应缴纳的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25%=应纳税额。
应税利润* 15%=小型和微型企业所得税减免
前后=实际应交所得税。
是应税金额* 10%。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扩大小微企业优惠所得税政策范围的通知》对于小型低利润公司,其收入减至应税收入的50%,而公司所得税的税率为20%。
小型和低利润企业所得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标准分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所得税法》第92条,第28条,第1款第1项中,合格的小型获利企业是指非限制性和非限制性的该国的禁止产业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一百人,资产总额不超过三千万元;
(二)其他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八十人,总资产不超过一千万元。
小型低利润企业在税收方面的概念与小型和微型企业略有不同。它主要包括三个标准。从2019年1月1日到202年12月31日,它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且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名,总资产不超过5000万元的三个条件的企业是小型获利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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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和微型企业的经营目的是使利润最大化,利润不仅是企业发展的基本保证,而且还是经营业绩的重要指标。这决定了企业将不可避免地寻求降低成本的方法以获得更高的利润。
公司税收会计通过各种税收计划的预先计划,合理安排公司融资,投资,运营,利润分配和其他财务活动,就采购,生产和运营以及内部会计做出合理的决定,以及使用国家法规积极征税该计划不仅确保企业完成其利润和税收义务,增强其“赚钱”的能力,减轻税收负担,而且还提高了税后利润,实现了自己的持续健康发展。它可以准确计算出各种用于纳税申报的应纳税额。
情况1:个体工商户,个体所有者和合伙企业
《企业所得税法》第1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创收组织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体企业和合伙企业不适用于该法律。因此,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都不是公司所得税的纳税人,因此不能享受小,低利润公司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以“深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征税优惠政策”为主题进行了网上采访。在回答网友的提问时,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明确表示,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都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能享受小,低利润企业的优惠政策。所得税。
案例2:非居民企业
情况3:不符合小型标准的企业
为了使指标科学合理地设置,避免因过度分类而造成的操作困难,《企业所得税法》将企业分为“工业企业”和“其他企业”两类,并设置了不同的指标标准。根据有关规定,在判断是否为“小”企业时,是指“职工”和“资产总额”两个指标。超过这两个标准的企业将无法享受税收优惠。
(二)其他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八十人,总资产不超过一千万元。小型和盈利企业标准中的雇员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雇员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工人人数。员工人数和总资产的指标从全年的每月平均值调整为全年的季度平均值。在年中开业或终止业务活动,上述有关指标应根据实际营业期间为纳税年度确定。具体的计算公式调整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节的初始值+季节的最终值)÷2
全年的季度平均值=全年的季度平均值之和÷4
情况4:超过边际利润标准的企业
利润微薄是指企业的年度应税收入低于某个特定标准的事实。这里的应纳税所得额是税后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即扣除非应纳税所得额,免税所得,各种扣除额和上一年度亏损余额后的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可以弥补的。在判断是否为“微利”企业时,参考指标为“应纳税所得额”。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三十万元的纳税人为“最低利润”。具体包括:工业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其他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年度应税收入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的企业不予享受微企业所得税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低收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 34号)第一条: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2017年,相应年份小企业的应税所得不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的,其所得减为应税所得的50%,企业所得税按20%的税率缴纳。
《关于进一步扩大中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 99号)第一条进一步明确规定,从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至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盈利性企业,其所得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50%,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案例5:受国家限制和禁止的企业
合格的小型获利企业适用于不受国家限制或禁止的行业和企业。《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在全国从事非限制性和禁止性行业的小规模,盈利性企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禁止类主要是参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有关规定,明确禁止新建。限制类别根据“行业限制+地区限制”方法制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产业的企业可以参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主要包括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明确要求升级的行业或项目。对于国家限制和禁止的行业,以宏观调控为目的,引导社会投资,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优化资源配置,确保经济社会全面可持续发展。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从事被国家限制和禁止的行业的公司不能被认定为合格的小型牟利企业,也不能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因此,行业的性质及其分类应基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定义的鼓励,限制和淘汰的行业,以确定小企业是否属于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案例6:亏损企业
企业所得税是根据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征税的,因此仅对获利的企业征税。由于亏损企业没有获利,他们将无法享受小型和低利润企业的所得税优惠。因此,小企业和低利润企业的优惠所得税政策,无论是减税政策还是半税制,都是针对有利润的公司的。这与获得营业收入的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不同。对于低利润的小型亏损企业,本期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亏损可以在未来五年结转并予以补偿。
案例7:享受减免税优惠的企业
如果企业的优惠条件发生变化,应缴纳减免税。《减免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43号公告)明确:(一)享受减免税备案的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享受免税或期满的纳税人应停止享受免税和免税的规定,并按规定报税。纳税人减免税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2)纳税人在批准或备案中享受减免税待遇的,有义务保存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资料供参考。不能在税务机关的后续管理中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纳税人,不得继续享受税收减免,追回已经享受的税收减免,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纳税人首次减免税备案或更改减免税备案后,税务机关应及时进行跟踪管理,并审查纳税人免税政策申请的准确性。通知纳税人错误的政策更改记录。不能享受减免税的,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追缴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