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8年1月1日开始,该公司的坏帐准备金不得在扣除公司所得税之前扣除。损失实际发生时,企业应当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扣除税前费用。相应的应收账款不能从坏账损失中弥补,未使用的坏账准备余额应先冲销。
上年的坏账已转回,即上年的坏账已经确认并在本期收回。会计处理方法如下:
1.追讨之前所欠的款项:
借:现金/银行存款
贷款:应收帐款
2.冲销呆账,上期确认的冲销呆账调整:
借款:应收帐款
贷款:坏账准备
此外,在年底,根据应收帐款余额和已建立的呆账准备金计提方法,结合当前的“呆账准备金”余额,调整为“增加退款,减少补充费用” “ 将被制作;在企业所得税的清算和清算过程中,对未发生但不允许进行税前扣除的坏账准备。即使发生坏账,也需要一份特殊的验证报告才能扣除。
因此,上一年的呆账转回不会影响当前的利润会计。本期(季度)无需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年底可相应调整“呆账准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