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通常按季度预先缴纳,但如果企业规模较大且缴纳大量税款,则为确保税收均匀,稳定地缴纳,税务机关可以决定提前缴纳按月。
现有政策是按季度提前付款。这是基于季度总利润乘以所得税率得出的。将今年的应纳税额与四个季度的预付款进行比较,得出的退款更多,而补偿却更少。
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的通知
省,自治区,中央直辖市以及计划分立的城市的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规定,应按月或季度实际利润预缴企业所得税;如果难以按月或季度的实际利润预付款,根据上一个纳税年度的月度或季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平均值或根据税务机关批准的其他方法预先付款。为了确保及时存入税款,各级税务机关原则上应按照预缴实际利润的方法,对纳入地方重点税源管理的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
其次,各级税务机关应根据企业所得税的预付款和最终结算情况,迅速检查当年企业所得税在应纳税企业所得税中所占的比例是否过低由于某些原因,请调整预付款方式或预付款税。
第三,各级税务机关必须处理公司所得税的预付款与缴纳和存储税款之间的关系。数字+结算付款)应不少于70%。
第四,各级税务机关应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未按规定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加强企业所得税的预付是税收征管的重要任务。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认真部署,认真组织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将适时组织监督检查,并汇报此项工作的实施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
2009年1月20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2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12号令):每月或每季度。《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按月或者按季度预缴的,应当按照当月或季度的实际利润预缴。如果难以按月或季度实际利润预付的,可以先交纳以前的税款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季度平均数,应提前或者按照税务机关批准的其他方式缴纳。确定预付款方式后,在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更改。 ”
第129条规定:“在纳税年度中,无论利润或亏损,企业应按照企业收入第54条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提交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税收法。,应由税务机关报告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有关材料。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的通知(国税函〔2009〕34号):“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企业所得税应根据月度或季度实际利润预付款;如果难以根据月度或季度实际利润预付款,则可以根据上一纳税年度的应税收入的月度或季度平均金额预付款,或者经税务机关批准。为了确保及时缴纳税款,各级税务机关原则上应按照预缴实际利润的方法,为纳入地方重点税源管理的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5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第63号总统令):“企业所得税应每月预缴或季度。企业应在一个月或一个季度结束自向企业税务机关提交预付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和预缴税款之日起十五天内。企业应当自年终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并结清付款,并结清应退税款。 ”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12号法令)第128条:“由税务机关按月或按季度预先支付具体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