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高新技术企业(由国家,省,部级以上机构认定)可以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企业应当与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
但是,在某些地方,实施政策总是被打折,并规定必须在开发区中注册。因此,本地IRS可以为您提供权威的答案。无论如何,如果您申请优惠待遇,则必须转到国家税务记录。您不能自己减少它。。
国家对石化行业有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增值税
国家发布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也将对石化行业产生更大的影响。例如,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二氧化碳产品,以煤炭开采过程中的页岩油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应征收增值税并退还;用于各种工业企业产生的烟雾天然气和高硫天然气脱硫生产中产生的副产品应遵守50%的增值税退税政策;由废动物油和植物油生产的生物柴油须遵守增值税第一笔退税政策。
营业税
自2009年1月1日起,将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制改革,将恢复对进口石脑油的消费税,并将暂时暂停对航空煤油的消费税。
公司所得税
还扣除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发成本,对高新技术企业征收15%的税率,对资源的综合利用以及所得税和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进行减免。在促进石化行业中提高科学技术水平和提高效率方面具有积极作用。同时,石化行业的固定资产价值高,数量大。由于技术进步和其他原因,有必要加速折旧,可以采用缩短折旧时间或加快折旧的方法。
出口退税
自2009年4月1日起,国家将次氯酸钙,其他次氯酸钙和硫酸锌的出口退税率提高至5%;将甲醇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六氟铝酸钠和聚氯乙烯,某些橡胶及其制品等塑料的出口退税率将提高到13%。
1。审计征集企业。符合上一纳税年度要求的小规模盈利企业,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已按实际利润金额预缴的,累计实际利润不超过50万元的,按照预付款时间,他们可以享受减税政策一半;如果在纳税年度中预平均了应纳税所得额,则可以在预付款期间享受减半税收政策。
2.以固定费率收集企业。在上一个纳税年度,这是一个符合要求的小型盈利企业。如果在预缴期间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则有资格享受半税政策。
3.收取固定金额的企业。如果有必要按照减半政策规定减少固定金额,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程序进行调整,并按照原规定收取。
4.上一个纳税年度是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如果预期能够满足当年的要求,则在预付时累计的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00元时,可减半税收。政策。
5.预计今年的新成立企业将符合今年的小型盈利企业的条件。预缴时累计的实际利润或应税所得不超过五十万元的,可以享受减税一半的政策。
所得税是不同政府在不同时期对个人应税收入的定义和征收。有时,收入分为会费,工资收入和意外收入(例如彩票奖金)。所得税,又称所得税和所得税,是指国家在一定时期内对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各种收入征收的一种税种。
所得税是一种税种,由自然人,公司或法人征税。世界各地有不同的税率系统。例如,有累进税率和多个统一税率。所得税是指所有应纳税收入的纳税人的总称。
在某些国家/地区中,公司税称为公司税,通常称为获利企业的公司税或公司所得税或综合所得税。一些国家对个人收入征税。个人所得税是自然人应向政府支付的法律规定的收入的一部分。
折扣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可调税收优惠
1994年税制改革后,对在中国从事海洋和陆上石油资源合作开采活动的外国石油公司征收的现行税是: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税,营业税,印花税,土地共有八类增值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辆和船舶使用许可证税等。此外,还有个人所得税和采矿费。暂时不会征收资源税。
增值税支付优惠
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增值税应按17%,13%和零税率三个等级执行,小规模纳税人则为6%。征费率。在中国境内销售的原油,按非税销售价格的17%税率征收增值税。买方可以将其作为减价税,作为进项税扣除;对于天然气销售,将征收13%的增值税。为了不增加税改带来的中外合作开采石油企业的负担,国务院特别规定对合作石油(天然气)领域的原油和天然气征收增值税。比率为5%。一个特殊的规则。该法规的好处主要体现在:
继续收取实物税。中外合作开采原油的石油(天然气)税收已经实施了很多年,并被所有中外石油公司理解并接受。实物税是价格税。与原来的工商统一税相比,税收负担是相同的。
在国内销售收税率为5%的原油和天然气时,其目的是减少购买者的资本占用(主要是购买者进项税的资本占用),因此中外合作石油(天然气)领域原油和天然气具有很强的竞争力。
该国对原油和天然气的出口实行免税政策。由于原油相同,中外合作石油(气)田在出口原油时仅需缴纳5%的营业税,因为其他国内(石油)气田已经为出口原油支付了税款中外合作石油(气)田原油出口具有17%的流转税,因此具有竞争力。
此外,中国与外国在海洋和陆地石油资源开发方面的合作,勘探,开发和生产作业的机械,设备和材料的进口均免征进口税,增值税税和消费税,这也是一种特殊优惠政策。
资源税收优惠
中外合作石油(气)田仍按照现行规定征收矿区使用费,暂时不征收资源税。收取采矿权使用费符合国际惯例。中国对矿区使用费征收了过高的累进税率。每年石油产量不超过100万吨,天然气年产量不超过20亿立方米的油包油(气)田,并且免除矿区使用费。这是为了鼓励发展海上中小油田(天然气)领域的优惠政策。陆是合作矿区石油资源开发的征税标准,去年8月进行了重大调整。新疆,西藏,青海和浅滩地合作油(气)田的征收标准与海上石油相同。其他地区陆上合作石油(气)田的年度原油总产量免税额从50,000吨提高到500,000吨。天然气免税额从1亿立方米增加到10亿立方米。
已支付矿区使用费的中外合作石油(天然气)田目前不需支付矿产资源补偿费。
企业所得税减免
1.在经济特区范围内,中外合作开采石油适用15%的优惠税率。
2.中外合作油气田产生的勘探费用可以从油气田投产当月起摊销,摊销期限不少于1年。公司拥有的公司摊销的石油(天然气)领域,应摊销,摊销期限不得少于1年。摊销法使用直线法。
中外石油公司发生的合同前费用可作为勘探费用摊销。
3.中外合作石油(天然气)油田产生的开发成本应以石油(天然气)油田为单位,所有累计支出应为资本支出。折旧年限不得少于6年。油气田投资之后发生的开发投资可以逐年累计,折旧可以从下一年开始计算。中途废弃的油气田的折旧开发投资可以根据折旧年限从本公司拥有的其他油气田折旧。开发投资的折旧应采用直线法。
4.外国石油公司因合同终止而支付的勘探费用(包括合同前费用)可以在合同终止后的10年内由税务机关审核并由公司签署。颁发证书新石油合同的收入已收回。
5.允许中外石油公司按照石油公司的有关规定转让和转让合同权益。保险人有收入的,应当征收所得税。受让方的石油合同权益产生的转让费用,可以按照勘探开发费用的规定进行摊销和折旧。申报公司所得税时,不得转让或取得石油合同权益,不得在转让,取得合同权益之前申报发生在合同地区的勘探开发费用。
石油合同权益的转让无需缴纳营业税和印花税,如果转让后没有任何收入,则无需征收企业所得税。
以上信息由税务局提供,由国家企业政策网络汇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