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出售捐赠物资并根据收入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也与收入一并缴纳。
例如:企业A接受企业B捐赠的一批商品(A和B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估计价值为人民币100万元,企业A获得企业B签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7万元。税由乙支付;之后,企业A出售了所有商品,获得了150万元的免税销售。基于此业务,计算企业A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企业应缴的所得税A =(100 + 17)×25%+(150-100)×25%= 41.75(万元)
注意:(100 + 17)的理解可以与会计分录结合使用。为了使企业A接受捐赠,必须将其计入营业外收入。具体条目为:
借:股票100
应交税款-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
贷款:营业外收入117
根据正常销售可以理解为(150-100)。收入为150万元,成本为捐赠时的估计价值100万元,因此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50-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