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支付。1.如果退休者是同一年
借:银行存款
贷款:所得税费用
其次,如果退款来自上一年
1.收到退税
借款::银行存款
贷款:应付税款-应付所得税。
2.继续前进
借:应交所得税-应交所得税
贷款:上一年的损益调整
同时
借:上一年的损益调整
贷款: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营业外收入是指公司的非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经济利益净流入,该净收益应计入当期损益。所有者权益的增加,与所有者的投资无关。包括处置非流动资产的净收入,政府补贴,捐赠收入,收益利润,外汇收入,违约金等。如果企业按规定征收,返还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不含出口退税),消费税,营业税等,则返还的企业所得税,实际收到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学科,学分学分。
2.所得税是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确定的所得税费用,应从当期利润总额中扣除。
3.根据上述规则,我们可以知道,应先收取的所得税再将其退还为营业外收入;超额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是企业不应该缴纳的税款,当期所得税费用应在退款后予以抵销。如果是年间退款,则应将其调整为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企业获得的各种政府补贴,作为总利润的一部分,计入会计处理的营业外收入。
根据上述文件,企业从县级以上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取得的财政资金,在下列情况下应计为总收入:它们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总收入中扣除:(一)企业可以提供规定资金用途的资金分配文件; (2)财务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分配资金时,对于资金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应当分别核算经费和经费支出。
企业将具有指定条件的金融资金列为非应税收入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还给财务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的部分应当累计已支付的资金。获得资金的第六年的应纳税所得额总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扣除应纳税所得额总额中所产生的财务支出。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上述非应纳税所得额;支出形成的资产的折旧和摊销不得用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扣除。由此可见,这里的非应税收入在企业所得税之前是不可扣除的,因为它的支出只是递延的,并不是真正的免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特殊用途金融基金企业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 7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简称《实施条例》,经国务院批准,特别关于使用财政资金处理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如下:
1.企业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取得的财政资金,应当计入总收入,可以视为非应税收入。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收入金额从总收入中扣除:
(1)企业可以提供用于特定目的的资金支付文件;
(2)分配资金的财务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对资金有特殊的资金管理方法或特定的管理要求;
(3)企业应分别核算资金和资金产生的支出。
2.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非应税收入用于支出支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支出形成的资产,其计算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能扣除折旧和摊销。
3.企业处理了符合本通知第1条规定条件的非应税金融资金后,五年之内(60个月内)未发生任何支出,也未将其退还至财务部门或其他资金在获得资金的第六年,应将政府部门的部分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扣除应纳税所得额总额中所包含的财政资金支出。
4.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