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公司销售产品并获得利润,就必须缴纳公司所得税
增值税是对销售商品或提供加工,维修和更换服务以及进口商品的单位和个人实现的增值税额征收的税款。增值税已成为中国最重要的税收类型之一。增值税收入占中国税收总额的60%以上,是最大的税收类型。增值税由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税收的75%来自中央政府收入,25%来自地方税收。进口增值税由海关征收,税收全部来自中央政府税收。2011年10月31日,财政部宣布财政部下令,大幅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门槛。
请参阅以下文件: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处理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 6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53条和第55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1条(国务院令第。(512)公司清算相关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1.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待遇,是指企业在停止持续经营时的经济活动,例如终止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将剩余财产分配给所有者。处理诸如股息分配之类的问题。
其次,以下企业应接受所得税清算处理:
(1)需要根据《公司法》和《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行清算的企业;
(2)在企业重组期间需要清算的企业。
3.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以下内容:
(1)所有资产应以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以确认资产转让的收益或损失;
(2)确认债务清算和债务清算的收益或损失;
(3)更改持续经营的会计原则,并处理预提或摊销性质的费用;
(4)依法弥补损失,确定清算收入;
(5)计算并支付清算所得税;
(6)确定可以分配给股东的剩余财产,应付股息等。
4.企业所有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去资产的税基,清算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余额,加上偿还债务的损益,即为清算收入。
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来计算清算收入。
五,企业所有资产的可实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去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赔偿,所得税的清算,往年所欠的税金和其他税金以及结算费用公司债务根据规定计算可分配给所有者的剩余资产。
由清算企业的股东分配的剩余资产的金额,等于根据股东的份额计算的清算企业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股利收入;扣除股息后剩余资产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的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移损益。
清算企业的股东应根据其可变现价值或实际交易价格为从清算企业获得的资产取得应税基础。
6.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