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接受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的数额弥补了大量损失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后不超过五年,可以平均计入每年的应纳税所得额。税务机关。对于该事项的行政审批,如果企业认为捐赠收入占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50%以上,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确认是否将其计入每年平均不超过5年的分期付款。应税收入须缴纳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
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获得的固定资产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所支付的相关税款为计税基础。
国税发〔2003〕45号规定:
如果企业获得的捐赠收入数额较大,并且确实难以将纳税额纳入纳税年度,则税务机关可以审查并确认应纳税所得额可以平均计入每年5年内的应税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应将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入账,并合并当年收入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捐赠款额较大,纳税困难的,税务机关应当审查并确认在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将税款平均分配到应纳税所得额中。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在规定的期限内折旧。
问: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接受捐赠税收待遇的外国企业的规定(国税发〔1999〕195号):1,非货币性资产(包括固定资产,企业接受的无形资产及其他)货物)捐赠应按合理的价格计入相关资产项目,并与企业当年的收入同时,在弥补企业上年度的亏损后,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弥补上年亏损后的余额较大,而企业一次付清税款有困难,经企业申请并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时间内平均。二,企业接受的货币捐赠应当一次性计入企业当期收入,并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此外,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变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发[2003] 5号),企业五年内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限期内平均应税收入的批准已取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某些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27号)规定。企业接受的大型非货币资产批准五年以上平均应纳税所得额的后续管理方法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接受捐赠的税收待遇的通知》(国税发〔1999〕。 ”(第195号)规定:非货币资产捐赠应以合理的价格计入相关资产项目,并应计为公司所得税。承兑的非货币性资产数额较大,一次难以缴纳税款的,经企业申请并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内计算税收。取消上述批准后,企业取得上述收入。如果金额很大,则可以由企业自行确定。在不超过五年的期间内,将其转换为企业的平均应纳税所得额以计税,应在相应期间的年度所得税中申报。在解释收入额和分期结转额时。企业确定结转期限后,就无法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