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纳税,又称“集体纳税”,是指企业集团和分支机构企业通过核心企业或企业集团总部共同征收所得税的税收方式。采用这种方法的主要原因是,由于专业协作的发展,企业集团跨地区和跨行业运营。一些会员公司很难独立地对其经营进行会计处理,或者会计不能反映企业的真实情况并对企业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因此,集体支付成为必然。
从表面上看,总付款的实现只是税收方法的一种改变。但是,由于总付款,每个机构的损益均可以抵销彼此的所得税,这部分减少了总企业的应纳税额。税收优惠。这种方法的优点是,它更真实地反映了企业集团的财务状况,并且更合理地计算了企业集团征收的所得税。但是,总付款使税务机关更难以管理和监视企业集团的税收,而且更有可能发生税收漏洞。
所得税结算和支付中的综合纳税企业是指集体缴纳由税务局认可的企业所得税的企业
收集了税收所得税结算和付款的纳税人企业是:
1)国务院确定的120个大型试点企业集团。
2)经国务院批准实施试点企业集团政策和总税政策的企业集团。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了铁路运营,民航运输,邮政,电信公司和金融保险公司(包括证券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
4)试点企业集团进行文化体制改革。
5)对纳税企业进行改制和改革后,对尚存的具有集体性质的企业进行总结。
经税务局批准,所有在异地设有分支机构的企业均可在总公司进行所得税结算
相关规定如下
总公司和分支机构应分别在几个月或季度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公司所得税的预付款。在缴纳所得税额之后,在当年本地分期预算中扣除总公司和分支机构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后,将获得更多的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企业所得税合并和合并的通知
Guo Shui Han [2006] 48号
省,自治区,中央直辖市以及计划分立的城市的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
1.严格执行税收征管的有关规定。根据现行规定,集体缴纳企业所得税必须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各级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执行税收征管的有关规定,不得超过其权限。超过审查和批准总纳税额或扩大总纳税额范围的人员,必须予以纠正。
其次,下列企业可以按照规定申请税收:
(1)国务院确定的120个大型试点企业集团;
(2)经国务院批准实施试点企业集团政策和累计纳税政策的企业集团;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适用于铁路运营,民航运输,邮政,电信企业和金融保险公司(包括证券和其他非银行业务)金融机构)
(4)进行文化体制改革的试点企业集团;
(5)对纳税企业进行改制改造后的集团化生存企业进行总结。
3.非独立会计分支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在会计地点统一缴纳税款。会计地点发生争议的,应当根据情况处理:
(1)如果总部都在一个省内,则省税务机关应指定纳税申报单的位置;
(2)如果分支机构跨省市,国家税务总局应指定纳税申报单的位置。
公司所得税汇总纳税
发行时间:2007-11-09 16:37:11字体:[Big Middle Small]
(1)基本规定
以下企业可以按照规定申请税收:
1.国务院确定的120个大型试点企业集团;
2.国务院批准实施试点企业集团政策和总纳税政策的企业集团;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了铁路运营,民航运输,邮政,电信公司和金融保险公司(包括非银行业务)证券等金融机构)
4.进行文化体制改革的试点企业集团;
5.在对纳税企业进行重组和改组后,以集团的形式概括尚存的企业。
6.非独立会计分支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在会计地点统一缴纳税款。会计所在地发生争议的,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处理:
1.如果总部都在一个省内,则省税务机关应指定纳税申报单的位置;
2.如果分支机构跨省市,国家税务总局应指定纳税申报单的位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和统一企业所得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6〕48号)。
(2)连锁经营总纳税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跨省的国内连锁企业在省内设立的所有直营店将统一业务运作,与总部计算机联网,总部统一采购,分配,统一核算,统一规范管理,没有准备银行结算账户,财务报表和账簿的,总部应当向当地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监督从事跨区域连锁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税务机关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 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