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企业异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施工企业要在当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是哪种情况

提问时间:2020-05-07 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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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5-07 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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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异地缴纳的预缴税是企业所得税吗

只有取得一定利润后才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他税或预付税是属于增值税的流转税。

外来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在本地交纳企业所得税吗

公司所得税应在单位所在地的主管税务局缴纳。根据规定,施工企业应当向施工现场(场外)税务局缴纳增值税,城市建设税和教育附加费。所得税在建筑工地预缴并在公司所在地结算。

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9号),涉及跨地区经营(简称跨省经营)。 ,自治区,中央直辖市和计划中的城市(下同)关于建筑施工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如下:

1.实行一般,分事业单位制的跨地区经营性建筑企业,应严格按照国税发〔2008〕28号的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局部预付款,简易清算”的规定执行。和财务调整“计算和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方法。

其次,跨地区的建筑公司设立的不符合二级分支机构要求的项目经理(包括工程指挥部总部和性质与项目经理相同的合同部门)应汇总到总部或二级机构中分行组织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的规定统一计算,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3.与各地税务机关制定的本通知相抵触的征收和管理文件,应停止执行和更正;未按规定预先收取企业所得税的,应当及时退回。对于企业。未按照本通知要求进行更正的,国家税务总局将按照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9号)基本解决了目前各地异地建筑业企业收取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根据施工现场的征收率征税,对于全国的建筑公司来说,这是“好消息”。自从本文件于2010年1月26日发布以来,如果2009年的建筑业企业已被建筑业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征收了企业所得税,则有权要求地方税务机关予以退还。

外地施工企业开了外经证,为什么还要到当地税务局缴纳,其他企业所得税。

外国经济证明是指国外经营活动的税收管理证明。如果纳税人去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纳税时仍需要返回登记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4条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小规模盈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其企业所得税减征15%。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92条《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第1款所指的合格的微利企业是指在该国从事非限制和禁止产业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一百人,资产总额不超过三千万元;

(二)其他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八十人,总资产不超过一千万元。一个

第93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所指的国家需要国家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具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具有下列条件的企业:条件同时:

(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范围;

(2)研发费用与销售收入的比率不低于规定比率;

(3)高科技产品(服务)收入在企业总收入中所占的比例不低于规定的比例;

(4)科技人员在企业从业人员总数中的比例不得低于规定的比例;

(5)《高新技术企业认证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一个

“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以及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协商制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批准后颁布实施。

扩展数据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以下支出不可扣除:

⑵无形资产转让和开发支出。指纳税人用于购买无形资产和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的各种费用。无形资产和开发支出的转移,不直接扣除,在受益期内分期摊销。

(3)资产减值准备金。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不得在税前扣除;其他资产的减值准备,在转为重大损失之前,不得扣除税项。

⑷违法操作和没收财产的罚款。纳税人违反州法律。法律,法规,有关部门的罚款和没收财产的损失不予扣除。

⑸滞纳金,罚款和各种税款的罚款。违反国家税收规定的纳税人,税务机关的滞纳金和罚款,司法机关的罚款以及上述以外的各种罚款,不得在税前扣除。

⑹自然灾害或事故中有偿的部分。遭受自然灾害或事故的纳税人不得从保险公司扣除税款。

⑺超过国家扣除额的公共福利和救济捐款,以及非公共福利和救济捐款。纳税人用于非公共福利,救济捐款以及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捐款。不允许扣除。

⑻各种赞助支出。

⑼与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建筑业异地施工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 156号

省,自治区,中央直辖市以及计划分立的城市的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对跨地区(指省,自治区,中央直辖市以及计划分开的城市,以下简称相同城市)经营的建筑业企业的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区域性营业税缴纳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关于建筑施工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如下:

1.实行一般分支机构制度的跨地区建筑企业,应严格按照国税发[2008] 28号的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现场预付款,简易清算,仓库的财务调整”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其次,由建筑企业下属的第二级或下级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门(包括与项目部门性质相同的项目总部和合同部门,下同)不现场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收入,职工工资和总资产应当汇总到二级分行进行统一核算,二级分行应按照国税发[2008] 28号文件的规定预先缴纳企业所得税。 。

3.由建筑企业总部直接管理的跨区域项目部门,应由总部每月或每季度按实际费用的0.2%预分配公司所得税到项目所在地。项目营业收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预先付款。

IV。建筑企业总部应当计算企业应缴纳的所得税总额,并按照以下方式预缴:

(1)如果总部只有一个跨地区的项目部门,则在扣除项目部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将根据其余额在本地支付;

(2)总部只有两个分支机构的,应按照国税发[2008] 28号的规定计算总部和分支机构的应纳税额;

(3)如果总公司既有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门又有跨地区第二级分支机构,则应先扣除由项目部门预付的企业所得税,然后在按照国税[2008] 28号文件编号规定了总公司和分支机构应缴税款的计算方式。

五,建设企业总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的年度结算和清算,分支机构和项目部门不得进行结算。当总部的年终最终所得税的支付额少于预付税额时,总部的税务机关应对退税额进行处理或扣除下一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六。跨区域运营的项目部门(包括由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门)应向项目主管税务机关颁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对外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书》。项目的位置。如果提供了上述证明,项目部门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其补正期限;无法提供上述证明的,应当作为独立纳税人现场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项目部门应向地方税务主管部门提供总行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项目部门属于总行或二级分支机构的管理部门。

7.施工企业总部在办理企业所得税的预付款和最终清算时,应附有跨地区业务项目部直接向其缴纳的当地预付款税的纳税证明。管理。

8.对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分开的城市中的建筑企业设立的跨地区(市,县)项目部门,企业收益的收取和管理方法税收由计划中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家管辖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共同制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9.本通知将于2010年1月1日生效。

国家税务总局

2010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