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他企业则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明确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以下六类: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具有生产经营收入的组织以及其他收入。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使用该法律,这两种类型的企业可能会征收个人所得税以避免双重征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1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创收组织(以下统称为企业)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法律规定要缴纳公司所得税。
该法律不适用于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
《企业所得税法》第2条规定,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本法中的“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或根据外国(地区)法律设立的企业,但实际的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
因此,包括居民公司和非居民公司以及其他创收组织在内的公司所得税纳税人应按照本法的规定缴纳公司所得税。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除外。
合并和收购是产权交易的最高形式,是有效市场的必要交易机制。市场通过并购重组合理合理地配置资源,使市场更加有效。企业通过并购获得规模经济,降低交易成本,找到被低估的公司,使经营多元化,获得竞争优势并获得协同效应。对相关税收政策的研究和完善,可以使国家机关依法合理地征税,在减轻企业税负的同时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更好地为国民经济发展服务。
1.合并与收购的税收
并购和重组通常是指企业为了在市场机制下获得其他企业的控制权而进行的产权交易活动,主要表现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合并,形成了新的公司或股份的相互参与。并购过程通常涉及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契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等。其中,最重要的是所得税,无论是企业或个人,积极的税收筹划可以极大地减轻并购的税收负担。
1.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是对中国境内内资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征收的税款。纳税人的范围大于公司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内资企业或其他组织
2,增值税
增值税是一种流转税,是对商品(包括应税劳务)流通过程中产生的增值税征收的基础,以作为税收计算的基础。从税收计算的原理上来说,增值税是对生产,流通和劳务等多个环节中的商品的增加值或增加值征收的流转税。
3.契税
契税是一种财产所有权,是由所有权发生变化的不动产征收的财产税。应税范围包括:土地使用权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
4.营业税
营业税(营业税)是对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服务,转让无形资产或出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税款。营业税是流转税体系中的主要税种。
5.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personal Income tax)是法律规范的总称,该法律规范在税收征管和管理过程中调整收税机构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个人所得税。
2.合并后的企业及其股东应按照清算的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
3.合并企业的损失不得在合并企业中结转。
(五)为使企业分离,当事各方应处理以下规定:
1.分拆企业应按分拆资产的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的损益。
2.分立企业应确认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的计税基础。
3.分割后的企业继续存在时,其股东获得的对价应视为分割后的企业。
4.当分立企业不复存在时,分立企业及其股东应按照清算的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
5.与企业分离有关的损失不得结转以弥补彼此。
五,企业改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税收待遇规定: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并不旨在减少,免除或延迟纳税。
(2)被收购,合并或拆分部分的资产或权益比例符合本通知中指定的比例。
(3)重组资产的原始实质性业务活动在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得更改。
(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的股本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中指定的比例。
(5)在企业重组期间获得股权支付的原始主要股东,不得在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转让所收购的股权。
六。如果企业重组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则交易各方可以对交易的股权支付部分进行以下特殊税收处理:
(1)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50%以上,可以在企业合并当年平均每年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五个纳税年度。
发生了企业的债转股业务,并且未将债务清算和股权投资业务确认为相关的债务清算收入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务为基础确定。企业其他有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2)股权收购,被收购公司购买的股权不少于被收购公司股权的75%,且股权收购时被收购公司的股权支付款额不低于少于交易总额的85%,您可以选择处理以下规定:
1.被收购公司股东获取被收购公司股权的税基应根据所收购股权的原始税基确定。
2.被收购企业获取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依据,以被收购股权的原始计税基础为基础。
3.被收购企业和被收购企业的原始资产和负债的税基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3)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得少于转让企业总资产的75%,资产收购时受让企业的股权支付款应不少于总交易金额的85%,您可以选择根据以下法规进行处理:
1.转让企业取得被转让企业股权的计税依据,应以被转让资产的原始计税依据为基础。
2.受让人企业取得被转让企业资产的应税基础,应以被转让资产的原始计税基础为基础。
(4)对于企业合并,公司股东在企业合并时获得的股本支付金额不少于交易支付总额的85%,对于根据企业合并而获得的股权不需要考虑的相同控件,您可以选择按以下条款涉及:
1.合并企业接受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税基,该税基是根据合并企业的原始税基确定的。
2.合并前合并企业的有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担。
3.可以由合并企业补偿的合并企业的损失限额=合并企业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国债利率期限合并后的业务发生时。
4.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依据,应以其最初持有的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依据确定。
(五)企业分裂,被分裂企业的所有股东根据原始持股比例获得被分裂企业的股权,被分裂企业和被分裂企业均不改变原始的实质性业务活动,分裂的企业分裂的企业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款额不得少于其交易支付款额的85%,可以按以下方式处理:
1.接受拆分公司资产和负债的拆分企业的税基是根据拆分公司的原始税基确定的。
2.与被分离企业分离的资产相对应的所得税事项,应由分离企业继承。
3.不超过法定赔偿期的分立企业的损失金额可以根据分立资产在总资产中的比例分配,分立企业将继续弥补。
4.如果有必要部分或全部放弃被拆分企业所持有的股权(以下简称为“新股”),则拆分企业的股东将获得其拆分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新股”)。 “旧股”),“新“”的税基应根据放弃“旧库存”的税基确定。如果没有必要放弃“旧股”,则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法选择获得“新股”的税基:直接确定“新股”的税基为零;或由拆分企业拆分首先调整被分割企业的净资产与总资产的比率,以减少原先持有的“旧股”的税基,然后将已减税的基数平均分配给“新股”。
(六)如果重组交易的各方未根据本条第(1)款至第(5)项的规定确认交易中用于股权支付的相关资产的转移损益,则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中确认资产转让的损益,并调整相应资产的税基。
对应于资产转让损益的非股权支付=(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转让资产的应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额÷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
VII。企业在本国与海外(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之间进行的股权和资产收购,除本通知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选择适用的特殊税收处理规定:
(1)非居民企业将其拥有的居民企业的股权转让给另一家直接受100%控制的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的预提税负担没有变化,并且转让方不是居民企业以书面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承诺,在3年(含3年)内不转让其在受让人非居民企业中的股权;
(2)非居民企业将其拥有的另一个居民企业的股权转让给与之具有100%直接控股关系的居民企业;
(3)居民企业投资100%由其自有资产或股权直接控制的非居民企业;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其他情况。
8.本通知第7条第(3)款所述的居民企业将其自有资产或股权投资于其100%直接持有的非居民企业。对于特殊税收待遇,每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可以平均计入10个纳税年度。
3.转让公司取得的转让资产应按照其原始账面净值计算。
4.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发出本通知前尚未办理的企业改组以及符合本通知规定的企业,可以按照本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