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公司可以为所有雇员在上班途中支付的保险和其他意外事故免征企业所得税吗?您是否想将当月薪水和薪水的收入相结合来计算个人所得税?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谢谢!答:1.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的各类保险资金和统筹资金,包括职工养老基金,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基金,经税务机关审查后,应在规定比例内扣除。国税发〔2000〕84号《企业所得税减免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纳税人依照国家规定向所有纳税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或其指定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可以扣除基本失业保险金,按照省税务机关确认的标准支付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照国家规定为特殊工作人员支付的合法人身安全保险。 ”国税发〔2003〕45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可以按照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为全体职工缴纳基本,补充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在付款期间直接扣除。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纳税人按照国家规定为特殊工作人员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费。其他税法(例如商业保险)不允许扣除税前费用。2,个人所得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 94号)规定:1.关于单位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已完成补充养老保险投降问题。单位购买职工个人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在办理保险手续时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薪金所得”项目,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法;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退还。2.关于个人担保所得的个人所得税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