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
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获得的固定资产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所支付的相关税款为计税基础。
国税发〔2003〕45号规定:
如果企业获得的捐赠收入数额较大,并且确实难以将纳税额纳入纳税年度,则税务机关可以审查并确认应纳税所得额可以平均计入每年5年内的应税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应将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入账,并合并当年收入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捐赠款额较大,纳税困难的,税务机关应当审查并确认在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将税款平均分配到应纳税所得额中。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在规定的期限内折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