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下列项目的企业的收入,按企业所得税减半:种植花卉,茶叶,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海洋水产养殖和内陆水产养殖。
一,增值税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下列各项免征增值税:(一)农产品自产农产品销售生产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于:(一)第1款(1)农业是指种植,育种,林业,畜牧业和水产养殖。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2.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8条第2款的规定,从事下列项目的企业将被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一半:
1。种植花卉,茶和其他饮料作物以及香料作物;
2。海洋水产养殖和内陆水产养殖。
因此,免除了养鱼企业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减半。
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在获得税务机关批准后享受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减免是备案减免税,纳税人享受企业所得税备案减免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经国家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实施。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不得减免税。
增值税方面:《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款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农产品是指通过种植,育种,林业,畜牧业和水产养殖生产的各种动植物的初级产品。其中,水产品包括各种人工栽培和自然生长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是:水产品是指人工饲养和人工捕捞的鱼类,虾,蟹,海龟,贝类,棘皮动物,软体动物,腔肠动物和海洋动物。该商品的税收范围包括鱼,虾,蟹,乌龟,贝类,棘皮动物,软体动物,腔肠动物,海洋动物,鱼苗(蛋),虾苗,蟹苗,贝类鱼(品种)和冷冻,冷藏,腌制和其他防腐处理以及包装的水产品。干鱼,虾,蟹,贝类,棘皮动物,软体动物,腔肠动物,如干鱼,干虾,干虾,扇贝等,以及未加工成工艺品的贝壳和珍珠,也属于此商品税收范围。煮熟的水产品和各种罐头水产品无需缴税。
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从事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项目的企业的收入可以免除或减少。《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6条进一步明确规定,从事海洋水产养殖和内陆水产养殖项目的企业的收入将通过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
1.增值税:渔业单位和直接从事植物种植,收获和动物育种的个人出售的票据中所列的自产农产品,渔业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注: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特别是指直接从事种植业,水产养殖业,林业,畜牧业和水产养殖业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税法范围内的自产农产品。
2.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第(1)款规定的从事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项目的企业的收入可以免除或减少企业所得税,这意味着:
(1)来自以下项目的企业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种植蔬菜,谷物,土豆,油料,豆类,棉花,大麻,糖,水果,坚果;
2。选择新的农作物品种;
3。中药材的种植;
4。森林栽培和种植;
5。畜禽养殖;
6。收集林产品;
7。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服务项目,例如灌溉,农产品初级加工,兽医,农业技术推广,农业机械运营和维护;
8。海洋捕鱼。
(2)从事下列项目的企业的收入应按企业所得税的一半缴纳:
从事受国家限制和禁止开发的项目的企业,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根据上述规定,您从事的养殖和养殖业务免征增值税和所得税,但您必须去税务部门申请减税和免税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