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实现的利润180万美元可以由税前弥补:
在2001年损失了20万;
在2002年损失了30万;
在2004年损失了40万;
2005年亏损500,000;
2006年亏损60万;
180-20-30-40-50-60 = 200,000
如果没有其他税收调整,则应纳税所得额为200,000。没有企业所得税。
可以在五年内获得赔偿。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
第5条企业在每个纳税年度的总收入,在扣除非应税收入,免税收入,各种扣除额和允许弥补上一年亏损的余额后,应纳税。收入。
第18条允许企业在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结转到下一年,并由下一年的收入弥补,但结转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五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10条《企业所得税法》第5条所指的亏损,是指企业根据企业收入从非应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种扣除中减去每个纳税年度的总收入税法及本条例之后的量小于零。
税法所称损失的概念,不是企业财务报表中反映的损失金额,而是经税务机关核定并调整后的企业财务报表中的损失金额。税法的规定。企业既有应税项目又有免税项目,且其应税项目有亏损的,则可以按规定在下一年度结转的亏损为抵销免税项目后的余额。此外,由于税收调整项目而产生的企业应税收入的负数(弥补亏损,合资企业利润,海外收入,技术转让收入,治理废物,股息收入,国债利息收入,国家补贴收入和其他项目)如果不造成年度损失,您将无法弥补下一年的企业应税收入。尽管中国现行税法允许企业将亏损推迟五年,但有关结转期后期可抵扣亏损的旧所得税处理规定并未在当期确认所得税收益。损失赔偿。没有会计处理。新的《企业所得税会计准则第18号》规定,公司应能够在以后年度将未收回的亏损结转为可抵扣的暂时性差异,以便获得可能用于抵销该部分的未来。亏损应纳税所得额是有限的,并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通常称为当前确认方法,即,转移至减值所得税的收益在损失当年确认。企业应采用这种方法判断未来五年的应纳税所得额是否能够在未来的经营期间内完全收回五年内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如果无法完全逆转,则企业不应确认,或者将来可以逆转企业在此期间只能确认多少,这也是一个谨慎的表现。根据税法的规定,纳税人当年取得利润的,可以在纳税前弥补上一年度税务机关确认的亏损,最多可以弥补。 5年。如果企业需要弥补前一年的损失,则只能弥补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并向税务机关提交报告。可以补偿的金额必须由公司发布的审计报告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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