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企业应调整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85-50-15 = 15万元;
因为公司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是根据减少的实缴资本比率15万元计算的,因此“投资收益”帐户已计入公司A的应纳税所得额太。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第五条,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中提取或减少投资以及其取得的资产等于初始资本该部分应确认为投资回收;以实收资本减少额计算的与被投资企业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相当的部分,确认为股利收入;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收益。
需要还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第5条,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中提取或减少投资,及其获得的资产相当于初始出资额的部分,确认为投资回收;以实收资本减少额计算的与被投资企业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相当的部分,确认为股利收入。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收入。
被投资企业的经营亏损应由被投资企业结转以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进行调整以降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因此,投资企业撤资时,需要按照上述规定计算所购资产并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