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算的最后一步是将剩余财产分配给股东。股东为公司法人的,股东为公司所得税的纳税人;如果股东为自然人,则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人。
公司的企业所得税清算后,剩余的财产为1000万元。清算企业清算时的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为500万元。自然人股东张某的投资成本为80万元,占公司股权的10%。
公司代扣张的“收入,股息,股息收入”个人所得税500×10%×20%= 10(万元),并计算张的“财产转让收入” 1000×10%-500× 10%-80 = -30(万元),不预扣“财产转让收入”个人所得税。公司财务人员认为,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第五条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中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税[2009] 60号) ,清算企业股东的剩余资产的金额,相当于清算企业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以股东的份额为基础的累计盈余公积的比例,确认为股利收入;扣除股利收入后的剩余资产差额,应当计入股东投资成本的一部分,计入投资收益或股东损失中。张的企业所得税计算等于清算企业的累计未分配利润,累计盈余公积为500×10%= 50(万元),为“利息,股利,股利收入”,其他部分为投资转让。收入。
以上计算正确吗?答案是否定的。首先,财税[2009] 60号文件规范了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原因是在公司所得税法中,合格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股息和其他股权投资收入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和场所并从与机构和领域实际相关的股息(如股息和奖金)中获得收入的非居民企业是免税收入。个人所得税待遇受《个人所得税法》和相关政策的约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9〕388号),《有关财产计算表》,解释如下: “确认为股息金额”时,清算企业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股东不填写此列。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95条规定,公司财产应按照前款规定分配。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照股东的份额进行分配。比例分配。在剩余财产的分配中没有利润分配的概念。
因此,财税[2009] 60号文件规定的“剩余收入”中的“股利收入”仅是企业所得税法中的概念,而不是《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利息,股利,股利收入”个人所得税法。对于自然人而言,财产不区分股息收入和股权转让收入,个人所得税应根据“财产转让收入”计算。张先生应享有“财产转让收入”的个人所得税(1000×10%-80)×20%= 4(万元),公司已扣除个人所得税6万元。
1.清算期间盈余和亏损资产的税收处理
清算期间的资产应计入清算收益。清算期间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视为坏账损失。根据《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财产损失必须报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在计算清算收益时,不得扣除未经批准的财产损失;
2关于未付金额是否包括在收入的税收中
,在企业清算之前已确定未支付的应付款额应计入生产收入和操作。企业清算期间确定不需要支付的应付款项,应当计入清算所得的税款。应在企业清算期间支付但由于财产清算而不应支付的未清项目,不需对清算收益征税。盈余公积和资本公积为股东权益,不包含在清算收益中;
3.递延收入,商誉,递延所得税资产,应计和递延费用的处理
确认获得的项目(如政府补贴,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占捐赠的50%以上)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并且剩余的未确认收入必须一次包括在清算收入中;在生产和经营期间如果不再支付各种费用(不包括递延所得税负债),则必须将其计入清算收益;其他应摊销的费用(如公司的组织费用,房屋装修费用等,在三年内扣除)根据剩余的税基扣除。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在生产经营期间不摊销,在计算清算收入时减除。递延所得税资产与应税收入无关,其税基为零。用于根据收入确定扣除限额的广告促销费,不得转移至清算期间扣除。清算期间发生的商务娱乐支出属于与清算收益有关的支出。由于它们与生产和运营无关,因此不受比例限制并被完全扣除;
4。清算收入可以弥补前一年的损失吗?
《企业所得税法》第53条规定,企业依法清算时,以清算期间为纳税年度。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在每个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结转至下一年,并由以后各年的收入弥补,但最多可以结转-不得超过五年。根据上述规定,由于清算期也是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因此前一年的亏损可以由下一个纳税年度的收入(包括清算期)来抵销。还可以理解,公司的清算收入可以视为公司资产的潜在组成部分,尚未对公司所得税的增值税部分征收。如果公司在完成清算之前出售了所有资产,或者将未支付的债务确认为收入,那么如果应税收入总额保持不变,清算收益将转换为营业收入。因此,应同时使用清算收入和营业收入来弥补上一年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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