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额不需要计算,它等于“投资收入(亏损)明细”第三行第17列的第三行。
第3行“投资转让的净收入”:填写从转让,出售和处置各种投资资产中扣除的收入(包括货币资产和非货币资产的总和(公允价值))相关税费后额。该金额等于附表3“投资收入(亏损)明细”的第6列的第17行。
4.第4行中的“补贴收入”:填写纳税人收到的各种税收补贴收入,包括减免税,流转税返还等。公共机构,社会组织和私营非企业单位的数量等于附表1(3)“公共机构,社会组织和私营非企业单位的收入项目详细清单”的第二行。
5.第5行,“其他收入”:填写除上述收入以外应根据税法规定在当期确认的其他收入。包括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营业外收入”,以及反映在“资本公积金”中的债务重组收入,捐赠资产,资产增值及其他根据税法规定应确认的收入。实行“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金额等于附表1(1)“(营业)收入和其他收入明细”的第16行;实施“财务企业会计制度”的税收该数额等于附表一(2)“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的第十六行;实施“机构会计制度”的纳税人等于附表一(3)单位收入项目清单的第10和11行。
,第6行第6行“总收入”:该金额等于此表第1至5行的总和。
五,扣除项目
填写纳税人的当期费用,应根据税法规定在当期费用中扣除。
1.第7行“销售(运营)成本”:填写纳税人根据会计制度计算的“主要业务成本”,“其他业务费用”以及与认定销售收入相对应的成本。实行“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其数额等于附表2第一行(一)“成本费用明细”;实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金额等于附表“金融企业成本和费用明细表”的两(2)行1。
2.第8行“主要营业税和附加费”:填写与纳税人当前的“主要营业收入”相对应的应纳税额和附加费,包括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收,土地增值税和教育附加费。
3.第9行“期间费用”:填写纳税人当期发生的销售(业务)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的总计。纳税人实行“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金额等于第二表的第二行(1)“费用和费用明细”;纳税人实行“财务企业会计制度”,金额等于附表“金融企业成本和费用明细表”的两(2)行39。
4.第10行“投资转移成本”:报告转移投资资产(包括短期股权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必须按照税法规定计算。该金额等于附表3“投资收入(亏损)明细”的第9列的第17行。
5.第11行“其他抵扣”:填写与第5行“其他收入”相对应的成本和费用(包括可以根据税法在“营业外支出”中扣除的项目,资产评估减值)等))等扣除。但这不包括慈善救济捐款,非公共福利救济捐款和赞助支出。纳税人实行“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金额等于第二行(1)“成本费用明细”第17行;纳税人实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金额等于附表“金融企业成本和费用明细表”的两(2)行26;实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其数额等于附表二(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非企业私营单位支出项目明细表”》第14行。
,第12行,“扣除项目总数”:该金额等于此表的第7至11行的总数。
6.应税收入的计算
1.第13行“税前收入调整”:金额等于此表的6-12行。
2.第14行“增加税项调整”:填写纳税人实际发生的费用和支出,其金额超过税率标准,并且应增加税项调整的增加额。如果纳税人的收入项目没有反映在总收入或支出项目中,而不应该在扣除项目中反映,并且支出金额超过了税收扣除标准,则房地产业务当期的估计利润售前收入计算等,填写此行中的列。该金额等于附表4中“增加的纳税项的详细清单”的第41行。
第15行第3行“减少税项调整”:根据税法规定可在税前扣除的项目金额,但纳税人未将当期成本计入会计费用,且该金额已结转在前一年鉴于税收调整的增加,根据税收规定,从上年结转的上年扣除的项目金额。如果纳税人的免税收入反映在总收入中,应在扣除额中反映但不反映的支出项目,以及从房地产企业当期销售收入的预售收入计算得出的估计利润,则也是填写列。该金额等于附表5“减免税项的详细清单”的第21行。
4.第16行“税收调整后的收入”:如果为负数,则意味着纳税人可以报告结转到下一年的亏损;如果为正数,则应继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5.第17行“弥补上一年的损失”:填写纳税人根据税法规定可以在纳税前弥补的上一年的损失额。该金额等于附表VI的第10列第6行“税前损失补偿的详细清单”,但不得超过第16列“税收调整后的收入”。
6.第18行“免税收入”:填写免税收入的剩余部分,纳税人应在弥补损失后根据税法规定单独核算。该金额等于附表7“免税收入和减税细节”中的“免税收入”,但不得超过第16-17行之后的金额。
7.第19行“应纳税的投资收入已缴纳所得税额”:该表第2行中的余额所对应的金额用于弥补上一年的损失,然后是“免税”。收入”中扣除被投资企业缴纳的所得税。
如果应税投资收益少于短期股权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中应税投资收益的总额,则应税企业的适用税率应从高降低到低。所得税额不得超过附表三中“应纳税所得额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总额。
8.第20行“允许扣除的公益捐款”:该金额等于附表8“捐赠支出明细表”第五栏中“允许税前扣除的社区捐赠总数”。
9.第21行“额外扣除额”:填写纳税人根据税收法规所允许的扣除额。但是,第21行的余额不能为负。
10.第22行“应税收入”:金额等于此表的16-17-18 + 19-20-21行。该银行不能为负。如果此表第16行或以上序列的计算结果为负,则此行的数量应填充为0。
VII。应付所得税的计算
1.第23行“适用税率”:填写纳税人根据税法规定确定的适用税率。
2.第24行“应付国内所得税”:金额等于此表的22×23行。
3.第25行“国内投资所得税抵免”:在弥补亏损后,填写与纳税人应税投资收益余额对应的在被投资企业中支付的所得税。该金额等于第19行“应纳税投资收入所支付的所得税”,但不得超过第24行“应纳税国内所得税”。
4.第26行“海外收入应纳税额”,第27行“海外收入抵免额”:填写纳税人的海外收入《暂行办法》(修订)公告“(财税字[1997] 116号)计算了“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所得额”。实行累计纳税的会员企业取得的海外收入,不得参加累计纳税。应分开申报,应当场计算抵免额或企业所得税。第26行等于附表10“海外所得税扣除的详细计算”的第7列中的总数。第27行分为以下情况:按国家/地区扣除海外支付的所得税,并且第十附表第八列的总和≤第十列的总数时,第27行等于第十附表的第八时间表栏总数+栏11总数,但不超过第十个时间表的第十栏;如果第十个计划的第十个列>总数为第九列,则第27行等于第十个总数的第十列如果按固定汇率扣除海外支付的所得税,则第27行等于附表10第13列的总计。
5.第28行“应付国内和国外所得税”:金额等于此表的第24-25行+ 26-27行。
,第29行,“所得税金额的减少”:输入纳税人根据税收法规实际减少或免除的公司所得税金额。该金额等于附表7“免税收入和减税明细”中第10行和第62行的总和。其中,代收税的成员企业的国内设备投资的税收抵免,应按预缴企业所得税额计算。
7.第30行“应付的实际所得税”:金额为该表的第28-29行。
9.第31行“纳税成员企业的预付比例汇总”:填写应按照税法规定在其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成员企业的比例。
10.第32行“当场纳税会员公司的预付所得税额汇总”:该金额等于此表的第30×31行。
第11行,第33行,“当期累计的实际已付所得税金额”:填写纳税人根据税法规定按季度(月)累计支付的所得税金额。
12.第34行“应支付的所得税金额(已退还)”:该金额是此表的第30-33行。该表的第32-33行汇总了进行地方税预缴的合并的纳税会员企业。
13.第35行“上一年的上一年度应缴未缴所得税”:填写纳税人上一年第四季度或12月的预付税额,并结清并结清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