哦,这个问题不能在公开法庭上说。
所谓的合理避税是指纳税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合法手段和方法减少纳税额的经济行为。
,您的问题是:“收到付款后,货物已经处理完毕,客户没有发票,并且付款已挂在预收款中。”
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的规定:“商品的销售可以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买者; 2。 2.企业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有关的管理权的延续不控制出售的商品; 3.收入的金额可以可靠地计量; 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5 。相关事项已经发生或将要发生,费用能够可靠地计量。“唯一的区别是客户没有发票。”
因此,在此经济业务中没有合理避税的可能性。除非进行了虚假帐目,否则将保留无票收入。这不是“合理避税”,而是逃税。
正确的方法是将“预收款”作为主营业务收入,转入“主营业务收入”和“应付税款–应付增值税(销项税)”;仅当提交“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表1)”所附信息时,未发票收入才包含在第4列中。
仅作参考。
长期帐户过帐的原因是什么?为什么没有发票?
这将被注销,或者发送给另一方或与另一方讨论。
对于长期过帐,税务局可能会对预收款收取增值税。这是税收风险。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9条的第一款:“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收到销售收入的日期或收到销售抵免额;第一张发票是开具发票。同时,《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取得销售所得或者取得销售所得证据的日期:预付款方式,以发出货物的日期为准,但生产和销售期限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和其他货物的生产和销售为收到预付款的日期或收到合同的日期。
不用担心,只要您的预收款是真实的并且有供应合同,并且您的实际供应量足以证明尚未执行超过130,000的供应合同,那么您的预收款是正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