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所称的合格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废物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和海水淡化。 。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告和实施。
从事前款规定的合格的环境保护,节能和节水项目的企业的收入,从该项目获得的纳税年度的第一年到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一生产经营收入。企业所得税将从四年减半至第六年。
污水处理费的原则是补偿污水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和维护成本,并能合理地获利。污水处理费的税收类型为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项目的收入。自获得项目的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纳税年度起,从第一年至第三年,第四年至第六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公司所得税每年减半。污水处理费的收费人与付款人具有合同关系或委托关系。
通常,污水处理费已包含在水费中。水费包括基本水费,城市附加费,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南水北调资金,水厂建设费和省专项费。(组成根据省市收费而有所不同)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 97号):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和节水的通知》和水污染防治”(郭发[[2000]第36号),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委托的水处理厂(公司)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四条规定,免税品销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供水公司在收取污水处理费时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此,一些地方税务部门做出了明确规定。正如《湖南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污水处理费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湘财水[2001] 37号)所述。 ,“税(公司)收取污水处理费和水费,由国家税务总局出具的普通发票;买卖双方无论是一般增值税纳税人,在收取污水处理费时,均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