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将个人购物产品赠予个人或单位进行市场推广,这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销售行为。视同销售收入和视同销售成本的确认是基于购买价格。如果非企业购物产品是从增值税普通发票中取得的,则销售收入作为价税分离后的发票金额,销售成本作为发票金额。亏损应通过增税处理。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63号公告,关于企业所得税的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一项非常大的调整,尤其是针对房地产公司的调整,增加了“针对销售和房地产开发公司特定业务的税收调整的详细清单”。为了帮助您快速掌握填写此表格的原则和方法,以下结合案例,制作样本报告以供参考。
所得税以所有权转移为前提。例如,购买或自行生产的产品可用于免费礼物,作为给客户的样本,作为投资,作为利润分配,作为广告,用于个人消费和员工zd福利。如果已经转让,则如果所有权尚未转让,则将其视为资产的内部处置,而不会视为销售,例如用于在建建筑的外包或自产产品。
增值税将流通视为视同销售,实施规则规定了八种基于销售的行为,所有这些行为都有流通环节。回答
具体来说,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所有权不转移,增值税被视为销售,而收入未视为;外包用于员工福利和个人消费,增值不视为销售(用于投入物转移)加工),所得税取决于销售。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公司销售收入中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实质比形式原则更重要。企业在满足下列条件的同时销售商品,应当确认收入的实现:
1。签订商品销售合同,企业将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
2。企业既不保留通常与所售商品所有权有关的持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的控制;
3。收入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可以可靠地考虑已经发生或将要发生的卖方成本。
如果不满足这些条件,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5条(国务院令第512号),企业可以交换非货币资产和交换商品,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还债务,赞助,筹款,广告,样品,员工福利或利润分配的,应视为商品销售,财产转让或提供劳务,除非劳动者另有规定。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