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建筑税的法律规定
《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建筑业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全价和额外费用;如果总承包商进行项目分包,则营业额是项目的合同总金额减去付给分包商(分包)的金额。余额,但总承包商是分包(分包)营业税的预扣代理。
“建筑和安装项目成本项目构成”规定,税基的税基为税前成本与利润之和,即税金=(税前成本+利润)*税率(%) 。税前成本是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之和。
以上规则中的税基,尽管形式多样,但基本相同。鉴于总承包商代扣代缴营业税的事实,项目价格应包括将来支付给分包商(分包商)的所有费用,包括相应的营业税及其附件。
二,建筑税的计算依据
1,建筑企业承包建设项目,其税基为工程结算收入。
2,自行开发的房地产,应根据开发房地产的所有费用来征税。
3。如果开发商将房地产承包出去,建设单位将承担房地产的建设,其计税依据是项目的结算。
(一)跨省项目的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其他职工的工资薪金所得,由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按规定代扣代缴法律。并向工程运营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告并付款。
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工作期间,由劳务派遣公司跨省工作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应由劳务派遣代扣代缴公司依法向工程运营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报告。
其次,跨省建筑单位应就其支付的工程工人的工资薪金,到工程经营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处理全部申报的全额扣除。 。进行了详细申报的全额抵扣的,工程经营所在地的税务机关不得批准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三,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的税务机关需要掌握异地工程工人的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以及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工程作业所在地应及时提供。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和劳务派遣单位的税务机关不得对不同工程人员的应税工资,薪金所得征税。两地税务机关应加强沟通协调,切实维护纳税人权益。
IV。参照本公告,实施全省建筑安装行业建筑工人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它是按月支付,是计算错误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