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并发数据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
10.企业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为纳税年度做准备,并按照税源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交易的有关资料。 。
并发材料包括主要文件,本地文件和特殊事项文件。
19.主要文件应在企业集团最终控股公司的会计年度结束后的12个月内准备;当地文件和特殊事项文件应在发生关联交易的次年的次年的6月30日之前准备。应在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30天内提供同期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