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企业会计制度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以下简称“通知”)。税务总局:用于捐赠的资产应分解为所得税处理,以公允价值处理销售和捐赠。接受捐赠资产的企业必须纳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并依法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企业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数额较大,确实难以将纳税额纳入纳税年度,经税务机关审查确认后,可以将每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平均计入当期损益。不超过5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通知》的规定,甲公司的自产产品用于捐赠,应分解为销售和捐赠两个业务,作为所得税的公允价值。
接受捐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企业会计制度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的纳税人必须根据捐赠的价值确认捐赠收入。接受捐赠时的资产帐户,纳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扩展配置文件:
企业所得税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扣除利息费用。在生产经营期间,应按实际发生额扣除纳税人从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得高于同一时期按同类金融机构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扣除。
⑵扣除应税工资。条例规定,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扣除合理的工资。这就是说,要取消已经经营多年的内资企业的税收和工资制度,有效减轻内资企业的负担。
但是,允许扣除的工资和薪水必须是“合理的”,显然,不合理的工资和薪水是不可扣除的。今后,国家税务总局将通过制定与《实施细则》相匹配的《工资减免管理办法》来澄清“合理性”。
(3)在员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方面,实施条例继续保持以前的扣除标准(分别为14%,2%和2.5%的提取率),但“应税工资总额”调整为“总工资”后,扣除额将相应增加。
在职工教育经费方面,为鼓励企业加大对职工教育的投入,条例的执行规定,除国务院财税部门另有规定外,职工教育经费的支出企业所缴纳的工资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2.5%。允许扣除;对于超额部分,扣除额可以在以后的纳税年度结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