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收入确认和所得税收入确认之间的区别如下:
1.工作性质不同
增值税收入的确认主要是事务。人事部门负责招待领导者的决策。
所得税收入确认包括战略性工作和交易性工作。经批准的组织,主要会计机构或者会计人员应当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2.职责不同
增值税收入确认书负责统一管理单位的财产和物资,年度财产清单,健全的存储,使用,维护,补偿,报废,损失和人员转移系统,以确保账目是一致的。
所得税收入确认书负责组织本单位的筹款计划和使用计划的编制并组织实施。筹集资金的计划和使用计划应结合单位的业务预测和决策,以及生产,销售,人工和技术措施的计划,按年,按季度和按月制定。
3.评估内容不同
增值税收入确认主要评估该国的宪法,法律和法令是否可以得到认真执行,是否具有员工应具备的道德素养,是否具有从事工作的商务技能以及必要的文化知识和实际工作能力。
主要评估所得税的收入确认,出勤率,学习成绩和工作态度,完成任务的数量,质量和效率。
4.测试内容不同
确认增值税,即用于适当设计内部控制政策和被审计单位程序的审计程序。
所得税收入确认,即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政策和程序是否发挥应有的作用。如果被审计单位的控制政策和程序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即使设计已经完成,也不会减少财务报表中重大错误陈述或遗漏的风险。
5.不同目的
增值税收入确认的目的是确定受审核单位的内部控制是否可以预防和发现特定财务报表中发现的重大错误陈述或遗漏。
所得税收入是由于评估存在重大错报风险而确认的。为了确认控件可以在确定的级别上防止或检测和纠正主要的错误陈述,需要获得审计证据的相关性和可靠性。审计证据的相关性和可靠性越高,控制测试的范围就越大。
搜狗百科全书-税收
1.收入确认条件为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
(2)企业既不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关的持续管理权,也不对所售产品行使控制权;
(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可以流入企业;
(4)相关收入可以可靠地计量;
(5)已发生或将要发生的相关费用能够可靠地计量;
因此,符合这五个条件的人应确认收入,并确认收入应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2.税务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9条:
(1)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应为收到销售收入或获得销售收入的凭证之日;如果首先发出发票,则为发出发票的日期。
(2)进口货物是海关进口之日。
增值税预扣款发生在纳税人增值税应纳税额发生之日。
扩展配置文件:
公司所得税的对象是纳税人获得的收入。包括货物销售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财产转让收入,股息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于2007年3月16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并将于2008年1月1日生效。
中华民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一项决定,以修正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
在第51条第1款中,“如果非居民企业在中国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机构或地点,则应经税务机关审核并批准”,改为“在中国成立的非居民企业。两个以上的事业单位和场所符合国务院税务部门规定的条件。 ”
企业所得税税率是25%的比例税率。
最初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另外还有两种优惠税率。年应纳税所得额为30,000-100,000元的,税率为27%,应纳税所得额为3万元以下的税率为18%;经济特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的税率为15%。外商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为30%,另加3%的地方所得税。
新的所得税法规定法定税率为25%。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相同。国家需要15%的高科技企业,20%的小型和营利性企业以及20%的非居民企业。
应付企业所得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税收入=总收入-允许扣除
公司所得税的税率是根据法定税率计算公司所得税的应纳税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2008年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规定,一般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2章应纳税所得额
第二部分收入
第12条,《企业所得税法》第6条所述的公司收入的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帐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和免除债务等待。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6条所述,企业获得的非货币形式的收入包括不准备持有的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债券投资到期日,劳工服务和相关权利等待。
第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述的企业所得税,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企业取得的收入额。
前款所称公允价值是指根据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第十四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所述的商品销售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低价易耗品和其他存货而获得的收入。 。
第十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款所指提供劳务的收入,是指从事建筑安装,修理和分配,运输,仓储和租赁,金融保险的企业,邮电,咨询经纪人,来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和培训,饮食和住宿,中介代理,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和其他劳务活动的收入。
第16条企业所得税法第6条第3款是指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务和其他资产所得的收入。
第17条《公民所得税法》第6条第(4)款是指股息,股息和其他股权投资收入,是指企业通过股权投资从被投资方获得的收入。
股息,股利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除非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另有规定,应当根据被投资单位作出利润分配的决定日确认收益的实现。
第18条《企业所得税法》第6条第(5)款所指的利息收入,是指为他人提供资金但不构成股权投资的企业,或者由于他人占用了企业而获得的收入。企业资金。包括来自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的收入。
利息收入,根据承包商债务人的利息支付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十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款所述的租金收入,是指提供使用固定资产,包装材料或其他有形资产使用权的企业取得的收入。
收入收入,根据合同中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20条《企业所得税法》第6条第(7)款所述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获得使用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版权和其他特许权的权利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和收入的实现应根据特许权使用人根据合同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
第21条企业所得税法第6条第8款是指接受捐赠的收入,是指企业从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免费获得的货币和非货币资产。
接受捐赠的收入,并根据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22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9)款所指的“其他收入”是指公司获得的收入额,但该企业的第六条第六条(1)至(8)除外所得税法除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盈余收入,逾期未退还的包装押金收入,真正无法应付的应付款,坏账损失后已收回的应收账款,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黄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第23条企业的下列生产经营业务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