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中央政府部门的收入和支出,例如行政收费。
以上文本复制和粘贴探索是“相关法律所要求的”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与政府资金有关的政府所得税政策问题的第二条的规定(财税[2008] 151号),第二条关于政府资金和行政营业费用的规定:1.国务院或财政部依照规定批准的政府经费,以及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营业费用。政府及其财政和价格主管部门,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符合上述批准管理权限的企业缴纳的资金和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予扣除。2.企业收取的各种资金和费用应计入企业当年的总收入。3,公司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支付的政府资金和行政收费,被批准为非应税收入,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总收入中扣除付款此外,尚未上交政府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总收入中,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务管理的行政费和政府经费;)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收入。
从上述法规中不难看出,只要获得的收入不是非应税收入,就应按照法规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 75号)明确:1.经批准的企业并由国家有关部门注册单位和社会团体的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应当依照规定,执行细则和有关税收政策,缴纳企业所得税。二,依照执行细则的规定和规定,公共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收入,但经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财政拨款和项目除外。税收,所有其他收入都应纳入应纳税额。总收入是依法计算和征收的。
由国务院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具体包括:(1)经国务院和财政部批准设立并由其负责的项目,财务预算管理或预算外资金特别账户管理政府资金,资金,额外收入等; (二)经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批准(计划城市除外),或者由省财政计划部门联合批准,并列入财政预算管理或预算外资金专户行政管理费; (三)未上缴财政部批准的专项资金账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四)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获得的业务发展专项补助收入;机构从其独立会计业务部门的税后利润中获得收入; (六)各级社会团体获得的政府补贴; (七)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的法律,法规收取的会费; (viii)社会各界捐款收入; (九)国务院明确批准的其他项目。
在上述规定中,行政机构的营业收入不被视为免税收入或非应税收入。因此,行政事业单位的营业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