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为销售的企业所得税处理涉及两个环节:
一种是视同销售收入与视同销售成本之间的差额的所得税影响;
一种是业务促销费用的税前扣除。如果在会计过程中将
包括在“销售费用-业务推广费”中,则仅对业务推广费中超出公司所得税扣除额的部分征税并增加。当
被视为销售的影响并按项目输入应税收入时:
被视为销售收入:附表3(对应于附表1)的第二行。
被视为销售成本:附表III(与附表II对应)的第21行。
商业促销费用的调整:附表三第27行。
企业生产自己的产品作为样品的视同销售业务,应当按照规定计算并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但是,就会计处理而言,上述认定的销售业务不确认收入,而应按成本转移。借记“业务费用”帐户,并贷记“产品”和“应付税款-应付增值税(销项税)”帐户。
企业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在申报表第2行中声明上述认定的销售收入,并在第11行中声明相应的销项税额;销售收入显示在附表1(1)的第13行中,相应的成本显示在附表2(1)的第14行中,这反映在主表的第1行和第7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