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条件:生产经营期十年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100人;
2.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该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在2007年3月16日(发布日期)之前成立的外资企业可以继续享受优惠版当期限到期后,由于无利可图而享有折扣的权利时,将从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折扣期限。
在申请了三项减免和三分之二的企业所得税后,国家税收也经过了审查并批准,它可以在获得第一笔收入的第二年,第二年和第三年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是,如果在公司所得税减免三减半期间发生了变化并且不再满足公司所得税减免的条件,这一次,税务部门将恢复免税或减免的公司所得税。不应该享受。
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规定:1.在新税法颁布之前建立的企业税收优惠过渡措施为:企业享受按照原始税法,行政法规和具有行政法规效力的文件。公司所得税优惠政策将根据以下措施进行过渡:自2008年1月1日起,原先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公司将在新税法实施后的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 。其中:享受15%企业所得税税率的企业将在2008年,18%,2009年,2010年为22%,2011年为24%,2012年为25%的情况下征税;最初实行24%税率的企业将自2008年开始适用25%的税率。同时,要注意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实施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 157号: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这也是《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规定》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过渡期内企业所得税享受“两免三减”,“五免五减”等常规免税,居民企业所得税可以根据过渡期的适用税率选择适用税率,并在减免期满前减半税率,或者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但不能享受15%的税率减半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