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售收入应缴纳的预纳税= =(预售收入*估算的毛利率,税金)* 25%
国税发[2009] 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销售未开发的开发产品的企业的应税毛利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1)如果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中央直辖市或计划分开的城市所在的市区或郊区,则不得小于15%。
(2)开发项目位于县及地级市区和郊区时,不得少于10%。
(3)如果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则不少于5%。
(4)如果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险改建房,则不得少于3%。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3号),首先按照当期取得的预售收入计算。规定的税收毛利率,然后合并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开发产品完成后将进行结算调整。
的总税率,即经济适用房的应税毛利率应不低于3%;如果开发项目位于人民政府所在省份的市区和郊区,则不得少于20%项目位于县及地级市市区和郊区的,不少于15%;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区域的,不少于10%。
参考:国税发[2006] 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