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小微企业,年应税收入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总资产不超过3000万元的工业企业的要求。其他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税率为20%。从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其收入减去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此很明确。
第92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指的合格的微利企业,是指在该国从事非限制和禁止产业且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一百人,资产总额不超过三千万元;
(二)其他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八十人,总资产不超过一千万元。
从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小规模盈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为应纳税所得额的25%,并按2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一百万元但不超过三百万元的部分,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50%,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型低利润企业无论是按照审计收取的方式还是批准收取的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都可以享受上述优惠政策。所谓小型微利企业,是指在全国从事非限制性和禁止性行业的企业,同时满足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总资产不超过5000万元。有关详细信息,请参阅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