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的企业,在收到捐赠时必须根据资产的账面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将其复制到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并依法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企业获得的捐赠收入数额较大,并且确实难以将纳税额纳入一个纳税年度,则在经主要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以将每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均等地计入期限不超过5年。
接受捐赠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等的企业,可以按照税法的规定结转库存,销售投资成本或扣除折旧和无形资产的成本。固定资产在未来用于经营或出售时,应遵守税法资产摊销。
免费赠予可被视为公司的“无形资产”,属于“营业外收入”,应被视为企业所得税收入。无形资产的租赁属于“其他业务收入”,无形资产的摊销金额确认为“其他业务成本”。无形资产根据以下方法确定:
(1)购买的无形资产应根据购买价和所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与资产的预期用途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征税;
(2)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在开发过程中达到资本化条件且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前,应当根据该资产所发生的支出征税;
(3)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获得的无形资产,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作为计税基础。
无形资产是基于摊销费用的直线法计算的,可以扣除。
无形资产的摊销期限不得少于10年。
作为投资或转让的无形资产,如果相关法律规定或合同规定了使用寿命,则可以按照规定的或约定的使用寿命分期摊销。
允许在整个企业转移或清算时扣除外包的商誉支出。
(明税务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