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景1:如果企业A在2018年5月31日的结算日之前可以获取该批原材料的发票,则可以在2017年的企业所得税结算时扣除。
政策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第六条,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在今年是由于各种无法及时获得成本和费用有效证据的原因。企业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以暂时核算账面金额;但是,在结算时,还应提供成本和费用的有效证据。
方案2:如果企业A在2018年5月31日结算和结算结束时尚未获得该批次原材料的发票,则在进行结算和结算时,可能不会在税前扣除该发票。应该注意的是,“不可预先扣除”仅是材料费,不包括结转其他材料的费用。结算后取得发票时,应按照“上年度发生的可抵扣和未抵扣费用的税收问题”处理。在这种情况下,该费用属于2017年。如果企业发现上一年发生的实际费用,应根据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不得扣除或扣除,则需要特别声明和弥补之前的解释。扣除额将一直计算到项目发生的那一年。注意:后续确认的期限不能超过5年。
政策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于发现上一年度发生的实际支出,应按照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不予扣除或减少的企业,扣除后,企业应做发出特别声明和解释后,可以计算并扣除补充额,直至项目发生的年份,但补充额的确认期不得超过5年。由于上述原因,企业应课税的企业所得税可以从应纳税企业所得税中扣除。如果扣除额不足,企业可以在以后年度中扣除或申请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