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缴纳的所得税=(60-20)* 25%= 10
2004年的18万元亏损只能用2009年及之前的利润来弥补。
-18 + 10 + 4 + 2 = -2
未收回的20,000元无法用2010年的利润补偿。
2006年亏损10,000元人民币,2008年亏损50,000元人民币,而2010年的利润为30万元人民币。所以
2004-2010年应付所得税=(30-1-5)* 25%= 60,000元
弥补损失的期限为5年。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每年应交的所得税如下:
2004年:0元; (保持低亏损18万元直到2009年)
2005年:0元(2004年应保留的余额为80,000元);
2006年:0元(2006年亏损为10000元);
2007年:0元(保留的低损失是2004年的40,000元和2006年的10,000元)
2008年:0元(保留的低损失为2004年40,000元,2006年10,000元和2008年50,000元)
2009年:0元(剩余的低损失分别是2006年的10000元和2008年的50,000元。到2004年之后,上述年度计算10 + 4 + 2 = 170,000元仍然有补偿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在接下来的几年内不能补足2万元的余额);
2010年:应付所得税=(30-1-5)* 0.25 = 60,000元。
希望您能清楚地看到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