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小规模盈利企业将按20%的税率减免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所得税法》第92条第28款第1款中,合格的小型和营利性企业是指非限制性和禁止性企业该国的产业,以及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一百人,资产总额不超过三千万元;
(二)其他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八十人,总资产不超过一千万元。
此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 117号)1.自1月起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足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盈利性企业,其所得应税所得额减少50%,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本通知中的“小型低利润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规定以及有关税收政策。
1.《企业所得税法》中的小型和低利润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12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第1款)所谓合格的小规模,营利性企业,是指在全国从事非限制性和禁止性行业的企业,且具有下列条件:
2.增值税小型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8条(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条例》第11条本文提到的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是:
(1)从事商品生产或提供应税服务的纳税人,以及主要从事商品生产或提供应税服务的纳税人,同时从事商品的批发或零售,应按年度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少于五十万元(含数字,下同);
(二)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纳税人以外的其他应纳税所得额,其年应纳税所得额少于人民币80万元。
本条第一款是指主要从事商品生产或提供应税服务的活动,这意味着纳税人的商品或提供应税服务的年销售额占其年销售额的50%以上。年度应税销售额。。
因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小规模营利性企业和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的判断条件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