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算是指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结束后的规定期限内,按照税法,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所得额,按月度或季刊预缴所得税金额,确定当年应交或应退税额,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与主管税务机关处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提供税务机关要求的相关信息税务机关,并结算年度企业所得税法。
如果您执行以下操作,您将毫无疑问。
实施审计收集的企业(类别A)受结算和结算方法的约束,收取固定金额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类别B)不受结算和结算的约束。
A类公司需要从多个方面考虑进行结算和结算:
1.收入:检查企业的收入是否已全部核算,特别是当期付款是否仍然存在且确认为收入且未核算;
2.成本:检查企业的成本结转额和收入是否匹配,以及是否真正反映了企业的成本水平;
3.费用:检查企业的费用是否符合相关税法,应计费用和税前支出项目是否超出税法标准;
4.税收:检查是否正在征收和支付企业的税收;
5.弥补损失:用企业当年实现的利润弥补上年(5年以内)的损失;
6.调整:按照税法规定对上述项目进行增,减后,应依法计算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以支付当年的实际应交所得税。
特别注意:所得税结算的最终结算中提到的税收调整不受监管,会计处理没有业务处理,但仅在申报表上进行调整,这仅影响企业应支付的税款。所得税不影响公司的税前利润。
涉及结算和付款的相关项目,请参阅“ 2008年公司所得税年度报告”和各种时间表,以了解具体内容。
有关更多企业所得税的清算和支付,请参阅:2008年至2009年企业所得税最终清算和支付的相关信息列表
企业所得税的结算和支付信息如下:
1.公司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及其时间表;
2.财务报表;
3.备案相关材料;
4.有关总部及其分支机构的基本信息,分支机构的税收方式以及分支机构的预付税款;
5.如果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纳税申报,则应签发双方签署的代理合同,并由中介机构签发报告,其中应包括税收调整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
6.涉及关联方业务交易,同时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交易报告表”;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使用电子方式处理年度公司所得税申报表的纳税人应按照相关规定保留相关材料或附上报纸质量的纳税申报表材料。
8.从事跨地区业务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由总部根据上述规定统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所得额,并应向当地主管税务部门办理。结算期间的授权企业所得税的年度纳税申报表应当结算。分行不得进行结汇,应向总行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和支出,然后再向总行汇报。总部应将分支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和支出包括在总部的最终账目中,并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9.对于已被批准合并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集团,其母公司(以下简称汇款企业)应将汇款企业和纳税人提交主管税务机关结算期内汇款企业所在地各会员企业合并计算的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有关信息和各会员企业的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统一办理。汇款企业及其成员企业清算。
年度报告的在线提交需要按以下顺序进行:财务报表的在线提交->企业所得税的在线年度报告->相关公司交易报告的在线报告->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