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收购过程中的主要纳税人是转让方,即被收购方。如果被收购方的股东为个人,则按所得额的20%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股东是公司,则将该收入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以计算损益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中间存在节税问题,例如,被收购方的注册资本为100,000元,收购价为960,000元,应纳税差额为860,000元。企业所得税按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缴纳。
在收购过程中按交易总价值的五十分之一缴纳印花税
股权收购中的一般处理规定:
1.支付对价涉及的所得税处理。当收购方支付的对价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非货币性资产时,尽管财税[2009] 59号文件没有明确规定应当确认涉及的非货币性资产的转移收益或损失,但由于资产的所有权进行更改,因此收购公司应根据税法确认资产的转让损益。
2.确认用于获取被收购公司股权的税基。由于收购方支付的对价以公允价值计量,不论其支付的是股权还是非股权支付,因此,根据所得税的等价理论和财税[2009] 59号的规定,应确定公允价值收购公司股权的税基。
扩展配置文件:
当企业的净资产超过合并企业要支付的股份数量时,处理方法如下:
当合并企业的净资产超过合并企业需要支付的股本金额时,可以通过减少股东权益来减少合并企业的净资产,从而减少合并后企业的非股权支付。合并后的企业。
示例:甲公司在合并前的净资产为人民币100万元,其中流动资产(股票商品)为人民币20万元,税前累计亏损为人民币50万元。企业B打算收购企业A,并预期向企业A股东支付股本80万元。
如果以一般方式进行合并,则B公司还将向企业A的股东支付20万元人民币的非股权支付,则非股权支付占股权账面价值的比例为25%(20÷80×100%),如果超过20%,则不符合免税合并的条件。
因此,合并后的企业A应被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所有资产,计算资产的转让收入并依法缴纳所得税。合并企业前一年的亏损50万元,不结转合并企业。
如果在合并之前,甲公司兑现了全部20万元的股票,同时根据《公司法》的注册和减资程序,将20万元的股本返还给股东。
然后,甲公司的净资产从100万元减少到80万元。只要企业B向企业A的股东支付股本80万元,就不再需要支付任何非股权支付,企业A和B就能顺利实现免税合并。
甲公司上一年的亏损人民币500,000元,也可以由合并后的乙公司按照税法的规定,对税前分担予以补偿。但是,这类减资合并中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减少固定资产的处置时,按照税务部门的要求,一般应在合并前半年进行。重组。
资产收购业务所得税处理总规定
(1)转让企业的所得税待遇。
资产收购,对于转让企业而言,其实质等同于将所收购的资产转让给受让人企业并获得经济利益。这里的经济利益包括货币资产和非货币资产。因此,转让企业的所得税处理主要涉及是否确认所收购资产的转让损益以及如何确定非货币性资产收购的计税依据。一般而言,转让企业应确认所购资产的转让损益,并根据所得税的等价理论,以公允价值确定以损益为基础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的计税基础。值。
(2)受让人公司涉及的所得税问题。
对于受让人公司而言,资产购置实质上等于支付一定的对价以购买转让公司以获取资产,从而获得对转让公司的运营控制权。由于支付的对价可能涉及非货币性资产,因此对被转让企业的所得税处理主要涉及对价中包含的非货币性资产是否应当确认转让收入或损失,以及如何确定购入资产的计税基础。 。。受让企业使用非货币性资产作为对价。一般而言,这相当于受让人企业转让非货币资产并用转让中获得的经济利益购买所购资产。
资产收购业务所得税处理的特殊规定
1.处理收购资产转让的收益或损失。资产收购符合特殊加工条件的,转让企业可以根据税法暂时不确认所收购资产的全部转让损益,但应当确认与资产转让损益相对应的非股权支付。 。具体计算公式为:与资产转让损益相对应的非股权支付=(转让资产公允价值-转让资产税基)×(非股权支付额÷转让资产公允价值)。
2.确认用于获取被转让企业股权的税基。在满足特殊加工条件的情况下,由于转让企业暂时无法确认购置资产的全部转让利得或损失,根据所得税的等价理论,转让企业取得企业所有者权益的计税依据。被转让企业应以被转让资产为基础确定原始税基,但不以公允价值计量。在不涉及非股权支付的情况下,转让企业应当以被转让资产的原始税基加上转让过程中应缴纳的有关税费的基础,确定被转让企业权益的税基。对于非股权支付,由于转让企业已经确认了相应的非股权支付利得或损失,根据所得税的等价理论,在确定企业的税基时应考虑已确认的转让收入或损失。受让人的权益。在这方面,作者总结了两种具体的确定方法。
第一种方法是逐步确定方法。也就是说,首先确定转让公司获得所有经济利益的计税依据,然后确定转让公司股权的计税依据。其中,获得全部经济利益的计税依据=取得资产的原始计税依据+转让环节应缴纳的相关税费+资产转让损益所对应的非股权支付。这里的所有经济利益包括受让人的股权和非盈利组织股权支付分为两部分。由于在资产收购中确认了与非权益支付相对应的被收购资产的取得损益,因此,非权益支付的计税基础为公允价值。这样,根据上述公式,可以调换受让人股权的税基。第二种方法是使用分解理论确定股权的税基。我们可以将转让企业的收购资产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交换受让人的权益;另一部分用于交换受让人的权益。另一部分用于转让,并获得非股权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