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为销售的企业所得税处理涉及两个环节:
一种是视同销售收入与视同销售成本之间的差额的所得税影响;
一种是业务促销费用的税前扣除。如果在会计过程中将
包括在“销售费用-业务推广费”中,则仅对业务推广费中超出公司所得税扣除额的部分征税并增加。当
被视为销售的影响并按项目输入应税收入时:
被视为销售收入:附表3(对应于附表1)的第二行。
被视为销售成本:附表III(与附表II对应)的第21行。
商业促销费用的调整:附表三第27行。
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纳税人以企业的外包货物为固定资产的,不视为销售。可以按进项税额在增值税处理中转出。进行税收调整就像直接购买固定资产。
关于补充问题。在
问题中,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系统)(2005年前)和税法的相关规定,将购买的库存转换为自用的固定资产,应准备会计分录:
借款:固定资产
信用:库存商品
贷款:应付税款-应付增值税(转出的进项税额)
请注意,无论会计或税收如何,该业务均不视为“销售”,可以根据库存的账面价值结转。当然,相关的增值税进项税也应转出并计入固定资产成本。
由于税收处理不会将企业视为“销售即出售”,因此,在结算所得税后,即无需进行税收调整,就无需对企业进行所谓的“销售收入”处理是必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