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可以对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什么可以抵消中小企业所得税

提问时间:2020-05-07 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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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5-07 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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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的亏损弥补

1.首先根据税法调整第二年的利润以获得应纳税所得额。

2,由于公司的应税收入减去第一年的亏损仍为负,因此您无需缴纳公司所得税,但您必须按照规定进行申报(所得税结算时间在今年年底之后5个月内)

3,此外:

(1)所得税损失的损失期自损失年起连续五年,其计算方法与上述相同。

(2)在第三年,第四年和第五年中,上一年的未完成亏损可以继续弥补。

当然,我希望您的公司能赚钱,不要让这种情况发生,嘿!

企业所得税关于亏损弥补的基本规定是什么?

基本规定

,每个企业在每个纳税年度的总收入减去应税收入,免税收入,各种扣除额以及可以弥补上一年亏损的余额后,即为应纳税所得额。

(摘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5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5条所指的损失,是指企业根据税法从非应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种扣除额中扣除的每个纳税年度的总收入减去企业所得税法及本条例数量。

(摘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0条)

公司在总计计算和缴纳公司所得税时,其海外业务机构的亏损不得抵消国内业务机构的利润。

(摘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17条)

企业在纳税年度产生的亏损可以结转至下一年,并由下一年的收入弥补,但最长结转期不得超过五年。

(摘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18条)

企业所得税如何弥补亏损的问题,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结转至下一年,并由下一年的收入弥补,但结转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5年。本文总结了不同情况下企业所得税损失补偿中的几个问题,希望在企业所得税清算时为纳税人提供帮助。

1.可以抵消国内外企业和分支机构之间的盈亏吗?

当前的公司所得税是公司所得税。因此,除非另有规定,否则国内企业之间,国内外企业之间以及海外企业之间的损益均不予抵消。“其他准备”是指企业合并,分立采用特殊税收待遇产生的一系列亏损。

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抵销国内分支机构之间的损益,可以抵销同一国家(地区)在海外的分支机构之间的损益,而在不同国家(地区)之间的分支机构可以抵销。海外国家(地区)损益不得相互抵销,也不得在国内外分支机构之间抵销。

不得抵消国内外分支机构之间的损益,这意味着海外业务组织的损失不能抵消国内业务组织的利润,但海外业务组织的利润可以弥补损失国内商业组织。根据国税发[2008] 101号和国税函[2008] 1081号的规定,调整并减少已计入利润总额的境外应税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以弥补国内损失,最后它的平衡补偿根据税收抵免法计算。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3“税收调整项目明细”第12行“海外应税收入”中填写了以下说明:应将计算纳税人利润总额的海外成本视为“增加金额”对于纳税人。计算总利润的海外收入应被视为“减少额”。主表的第22行“应弥补国内损失的海外应纳税所得额”应报告给纳税人。根据税收法规,可以弥补国内损失的海外收入金额,以及第六表“海外所得税抵免额计算表”第7列“弥补国内损失”应该是一致的。根据第六种格式的说明,“海外应税收入”是指将海外收入转换为含税收入减去上年亏损的余额(指上一年在海外同一国家或地区的亏损,作者的注释)和免税收入。

2.如何弥补海外分支机构的损失?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抵免抵补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125号)第3条规定,计算国外应税所得,企业应没有独立纳税身分的国家(地区)设立的分支机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的损失,不得冲减其境内或境内的应纳税所得额。其他国家(地区),但可以使用同一国家(地区)(地区)其他项目或以后年度的收入,应按规定予以补偿。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境外所得税抵免业务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明确规定:同一纳税年度的企业为正,对于分支机构因上述结转补偿限额而产生的损失,未收回部分(以下简称非实际损失),分支机构的未来结转和补偿期限不受5年的限制。

因此,当企业计算并还清年度纳税申报表时,如果利润总额的计算包括海外分支机构的亏损,则根据附表3第12行的“应纳税海外收入”的报告要求,导致分支机构利润总额减少的海外分支机构的损失,无论是实际损失还是非实际损失,都应根据税收增加进行调整。如果企业在以后年度结转海外分支机构的亏损并弥补,则应在附表六第四行的“上一年亏损补编”中进行报告。

3.如何弥补国内分支机构的损失?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企业综合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No 28),纳税人企业应当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简易清算以及财政调整中的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办法。”纳税总单位在统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抵销境内一般分支机构的损益。对于2007年及以前年度的总行及分支机构,尚未补足独立纳税人缴纳的所得税,国税发〔2008〕28号明确规定,允许继续补足余下的法律。期。当总公司弥补该分支机构在2007年及以前年度的未完成亏损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4“年度亏损明细表”第三行的相应行。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