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要解释的是,原来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应纳税所得额不足3万元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8%。于2008年1月1日合并国内外企业所得税后,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废除了这一税率规定。《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符合条件的小型,营利性企业的税率为20%,高新技术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为15%。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规定:“为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和支持”。 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中小企业的发展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足30,000元(含30,000元)的小规模盈利企业,其应税所得额减少50%,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实际应税所得的适用税率仅为10%。 “因此,从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为小型低利润企业的实际应税收入适用税率为10%。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4条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小型盈利企业将按20%的减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优先支持的高科技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减免15%。
2.中华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92条《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第1款所指的合格的小型获利企业是指在该国从事非限制和禁止产业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一百人,资产总额不超过三千万元;
(二)其他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八十人,总资产不超过一千万元。
第93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所指的国家需要国家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具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具有下列条件的企业:条件同时:
(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范围;
(2)研究与开发费用在销售收入中所占的比例不得低于规定比例;
(3)高科技产品(服务)收入在企业总收入中所占的比例不得低于规定的比例;
(4)科技人员在企业从业人员总数中的比例不得低于规定的比例;
(5)《高新技术企业认证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以及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协商制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批准后颁布实施。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税率20%。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将企业所得税降低15%。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从事符合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小型低利润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法》第92条在没有国家限制和禁止的企业,具有下列条件:(一)工业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总资产不超过1000万元。第九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需要国家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具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具有下列条件的企业:同时:((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范围; (2)研发费用与销售收入之比不得低于规定比例; (3)高科技产品(服务)收入与企业总收入之比不得低于规定比例; (四)科技人员占企业从业人员总数的比例不得低于规定的比例;健康)状况。“国家扶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以及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