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
第4条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应以20%的适用税率获得本法第3条第3款规定的收入。
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小型和营利性企业应减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优先支持的高科技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减免15%。
自2008年1月1日起,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已在中国实施。重要特征之一是实行“主要是工业优惠和区域优惠”的新税收优惠制度。新所得税法实施后,仍将有特定领域继续享受优惠待遇。
根据新的所得税法,地区收益主要有两种类型:第一类是“ 5 + 1地区”,即五个经济特区(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和海南)+浦东新区,这些地区仍将具有原始的所得税优惠。第二类是西部地区12个省的企业所得税激励措施。根据现行税法,这些地区将实行15%的优惠税率,该税率将于2010年到期。但是,新税法赋予了国务院在2010年后继续实施这一优惠的权利。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实施优惠的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4条规定,公司所得税税率为25%。一个对于
获得本法第三条第3款规定的收入的非居民企业,适用税率为20%。一个
第28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盈利企业应按20%的减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一个
国家需要优先支持的高科技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减免15%。一个
扩展配置文件:
第10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以下费用:
(1)支付给投资者的股利,股息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
(2)企业所得税;
(3)滞纳金;
(4)罚款,罚款和没收财产;
(5)除本法第9条规定的支出以外的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
(7)未批准的准备金支出;
(8)与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一个
第十一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扣除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一个
以下固定资产可能不会折旧:
(1)房屋和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的固定资产;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赁的固定资产;
(3)通过融资租赁租出的固定资产;
(4)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仍在使用;
(5)与业务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6)单独记录为固定资产的土地的价值;
(7)其他无法折旧的固定资产。